核心提示:5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米凤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为,米凤君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8万余元。
资料图:吉林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 新华网天津5月28日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8日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8年2月,米凤君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长春市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8万余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赃物已退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米凤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米凤君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缴大部分赃款赃物,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回顾: 吉林原人大副主任米凤君受审 2年前嫖娼时被抓 4月2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案。米凤君受贿682万。中纪委和吉林省反贪局联合办案人员利用其好色特点,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监控定位手机,在长春市吉隆坡大酒店一包房内,将他和两名卖淫女当场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