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晓军 耿晓军之所以能够在黄山园林领域为所欲为,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其在黄山市园林局任职时间太长,从1997年8月直到2008年案发,这段时间完全就是一人说了算,如此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内部都是心知肚明 一个看似“清水衙门”的一把手,却在4年间置办了38套房产,如此的大手笔,令人瞠目结舌…… 日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山市园林管理局原局长耿晓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耿晓军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房价攀升的今天,即使是在经济上不算十分发达的黄山市,核算下来,耿晓军拥有的38套房产仅购房款一项就需要2216万余元。那么,区区一个市级园林局的“一把手”又是怎样“累积”除了如此庞大的财富?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赶赴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您独家揭开其中的玄机所在。 敛财之道 给包工头赚不如自己赚 耿晓军,1997年8月任黄山市园林管理处主任,同年12月任该处党支部书记;2005年7月转任黄山市园林管理局局长、党支部书记,至2008年案发,其贪腐行为基本贯穿其中。 2004年,耿晓军得知黄山市园林管理局(处)负责实施的工程的合同价格将高于支付给承建人的实际价格,遂起意侵吞工程款差价。而其下属余雪峰则成为了他实施这项计划的“最佳拍档”。 在耿晓军的授意下,余雪峰找到了几个“信得过”“好操纵”的工程承建人,确定了工程的实际价格。随后,按照耿晓军的要求,余雪峰以承建人的名义代签工程合同,以承建人的名义开设、保管账户掌握工程款。余雪峰再以工程合同价格开具工程款发票,而这张发票上工程款只要经过耿晓军的签批,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拨付至余雪峰控制的账户中。最后,只要余雪峰支付工程实际价格、税金及其它费用后,“结余”的工程款就是耿晓军与余雪峰的囊中物。当然,作为“领导”的耿晓军是要拿走“结余”中95%左右的。 根据判决书显示,耿晓军的“敛财”高峰是出现在齐云大道一期土方回填工程、齐云大道二期土方回填工程、湿地公园土方回填工程、原国通地段土方回填工程、徽商大会亮化维修工程,这5个被称为“五小工程”上。 2004年至2008年,在该处(局)负责实施“五小工程”中,耿晓军侵吞工程款人民币317.6万元;余雪峰侵吞工程款人民币16万余元。此外,耿晓军还伙同余雪峰在该局其它零星土方回填、亮化维修及硬地维修工程中,套取并侵吞工程款差价人民币150万余元。 在仔细翻阅了判决书后,记者发现,在敛财方面耿晓军堪称“胆大妄为”,其设计的差价甚至比实际工程款还要高出许多。 2004年9月到2006年12月,黄山市园林管理处(局)负责实施齐云大道一期土方回填工程。经耿晓军同意,余雪峰安排包工头李东海承建该工程。工程结束后,经耿晓军签批,园林局向承建人李东海名下的账户支付了工程款共计117万余元,然而,李东海实际收入囊中的只有52万余元(其中纳税6万余元)。仅此一笔,耿晓军、余雪峰就侵吞了工程款差价59万余元,耿晓军拿走了其中的55万元。 而在李东海承建的齐云大道二期土方回填工程中,耿晓军再次“入账”67万元。 在“五小工程”的另外三项工程中,工程款的差价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耿晓军的“个人收入”占到了整个合合同价格的60%左右:湿地公园土方回填工程,实际支付承建人42万元,其中耿晓军侵吞72.6万元;原国通地段资口亭沿江绿地及沙洲滨水景观土方回填工程,实际支付承建人39万元,其中耿晓军侵吞53万元;徽商大会亮化维修工程,实际支付承建人33.09万元,其中耿晓军侵吞70万元。 “我听说搞土方工程赚钱,就想给包工头赚不如自己赚。”在供述中,耿晓军这样讲到。 大钱吞,小钱也不放过--这同样也是耿晓军的敛财原则。 据介绍,其单独贪污的一笔小钱仅有3万元:2006年,耿晓军与安徽某广告公司总经理张建国商定,黄山市园林管理局提供3个广告位给该公司,约定每个广告位的租赁费每年2万元。耿晓军以部分费用单位不好列支为由,要求在合同上只写明每个广告位的租赁费每年1万元,另外3万元租赁费由耿晓军自行处理。此后,张建国给了耿晓军3万元现金。 生财之道 违纪经商收入高达1208万元 在耿晓军的犯罪档案中,其在安徽省合肥市以其本人或家人名义购买1套住宅及37间商铺,尤为引人注目。经核算,其购房总价款共计人民币2216万余元,截止案发,耿晓军实际购房款总支出合计1560万余元。 “不把贪的钱存起来、藏起来,热衷于以钱生钱”,采访中,办案人员不无调侃地表示:“把耿晓军称为有商人头脑的的贪官一点也不为过。” 在审查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时,耿晓军供述了自己2004年至2007年,实际购房总支出1560万余元的主要来源:家庭收入及借款140万元,所购商铺租金收入83万元,朋友代还按揭款49万余元,贪污赃款10万元,违纪经商收入1208万余元,合计1490万余元,尚有70万余元的购房资金不能说明来源。 据了解,“腰缠万贯”的耿晓军“出手”相当大方,曾一次性在某商圈购买了13间商铺,总价423万余元,首付款223万余元,按揭贷款200万元。 有关耿晓军的经商经历,人们或许充满好奇,其实他的“奇才”还是离不开其特殊身份,再就是监管的缺失和沉默。 据被耿晓军聘请操作黄山区芙蓉广场小区工程及百货大楼改造工程项目的承建人高岚证实,其被耿晓军聘请以中成项目部名义操作黄山区芙蓉广场小区工程及百货大楼改造工程,芙蓉小区工程销售款支付管理费用、工程款项、税费、配套工程费、设计图纸费等之外,耿晓军拿了利润约400万元;黄山区百货大楼改造工程是与安徽安能公司合作开发的,结算后耿晓军拿了不到400万元的利润。另外,耿晓军隐瞒了部分代收房款,报销了包括差旅费、小工工资在内的10万元。 而这些“赚”来的钱大部分都被耿晓军“理性”地投入到了他的房地产事业中。 追根溯源 不受关注的“土皇帝” 在耿晓军“四宗罪”中,由于从工程里拿了“大头”,所以其受贿并不多,但其可谓是“大小同吃”,到后来甚至发展到了索要的程度,活像一个为所欲为的“土皇帝”。 经查,2003年至2008年3月,耿晓军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园林局苗木、花卉供应商凌裕康、谢金宝,工程承建商李东海等人所送钱物共计人民币88.1万元。据送钱物最多的凌裕康供述,为了和耿晓军搞好关系及催讨苗木款,2004年,送给耿晓军8万元;2004年年底,4万元;2005年,再次分两次“上供”5万元;2006年,11万元;2007年,7万元;2008年,3万元…… 然而,这样的“收入”仍然满足不了耿晓军的“胃口”,在行贿者宋鹏翀的证人证言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供述“我在市园林局承接了亮化工程后,共向耿晓军行贿了28万元,其中,有耿晓军以市园林局福利费名义要了2万元,去日本考察要了2万元,还有一次耿晓军路过黄山区六角楼要了6万元”。 “耿晓军案足以说明腐败不在于单位强弱,而在于贪腐者的贪心有多大。”采访中一位熟悉耿晓军的人“圈内人”向记者透露,耿晓军之所以能够在黄山园林领域为所欲为,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其在黄山市园林局任职时间太长,从1997年8月直到2008年案发,这段时间完全就是一人说了算,如此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内部都是心知肚明。其培植的下属甚至参与其中,比如,余雪峰就是重要的“操盘手”。 对此,安徽省研究员社科院胡从发认为,一个小小的园林局局长违法乱纪长期失去监管,折射出干部交流必要性,“岗位不热门,不是领导的关注点,自己认为不受关注,被遗忘,坐成‘土皇帝’,或许是近年不被看重岗位贪腐多发的主因”。(记者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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