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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谈 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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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5-27 17:10:31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jing0song 我想问一下结婚后一直未到计生部门登记,如果要准备生育的话需要如何领取准生证?准生证是一定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领取吗?因为我和我丈夫户口不在一起,我户口所在地的工作人员一直要求我打电话把计划生育这块手续办理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由男方户口所在地管理,是必须办理的手续吗?谢谢

    丁鲁省 1.要去镇(街道)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你们可以在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服务手册。在办理服务手册时,须携带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合照等证件资料,男女双方户籍地不再一个镇街的,要有对方镇街计生办出具的有关婚育证明。

    2.不是必须的.

    留言板 胶南市珠山街道办事处规定,生育孩子的妇女,必须带节育环以后才给开据计划生育证明,否则就不给开据计划生育证明,孩子就不能落户。我想请问。国家哪条法律规定妇女必须采取带节育环的方式避孕了?我只记得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我查了一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省级的计生条例,均没有发现强制上环与强制结扎的规定,例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这些政策法规也没有规定要必须上环,才可以落户啊。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选择权。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啊,怎么落实到下面来,味道就变了呢。况且我们还是晚婚晚育,响应国家政策,可是到头来竟然没法给孩子落户。带环与否是公民的权利。为何这点权利到了胶南珠山办事处就被剥夺了呢?我曾经给胶南是市长公开电话打电话,市长公开电话只给了个胶南计生局的电话86163690,让自己问,然后问了胶南市计生局,计生局答复是没有这个规定,是下边街道办事处为了完成自己的计生任务,打着计生局的旗号在暗中实行这个规定,不过他们也管不着街道办事处,无能为力。我就想问一下,到底谁能管得了这件事呢?!而且他们连当地的派出所都收买了。按理说落户跟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没关系,直接去当地派出所就可以,但是胶南这些派出所就以需要居委会的落户介绍信为理由,又把球踢回到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了,但是我打电话咨询青岛市公安局户籍科(66573513)询问。答复是没有这个规定。可以直接去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希望青岛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落实一下这件事情,不要再把事情当球一样的踢来踢去了。

    丁鲁省 首先,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问题上,多年来我们一直坚持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其次,在动员育龄群众落实避孕措施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将宣传动员放在首位,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动员和倡导育龄妇女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因此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进行检查落实,如果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将坚决予以纠正。但是,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长效避孕措施是所有避孕方法中最简单、安全、有效的方法,能有效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因此,多年来我市一直将动员育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通过采取宣传倡导、奖励等措施不断提高育龄群众落实长效措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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