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均降30%门诊量增20% 青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两个月初步扭转“以药养医”局面 本报讯 记者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了解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实施两个月以来,基本药物平均降价30%,门诊量同比增长了20%,群众初享药品降价实惠。 扭转“以药养医”局面 据市卫生局统计,从3月15日至5月15日,我市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12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市医改办主任于承玲表示,我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稳妥降低了药价,使群众看病少花钱;二是提高了报销比例,群众受益较大;三是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较前平均降幅约30%,有力扭转了“以药养医”的被动局面。 据介绍,我市还适当扩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机构,目前区(市)实施率达到了83%,全市人口覆盖率达到了72.3%。 7300万元补助基本药物改革 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我市医改方案的要求,市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7300万元,用于补助各区(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据市财政局副局长陈强介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有三种补偿途径: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有人员编制和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工资水平测算核定补助,保证基层医务人员现有工资水平不降低;按照门诊统筹服务签约人数、基本药物销售额等指标,根据服务量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按医保统筹服务签约人数进行补助,签约60岁以上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助80元,签约60岁以下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二是按照基本药物销售额的2%给予仓储成本补助;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将绩效补助与群众满意度挂钩。 “通过增加政府投入和转变补偿方式,要达到群众得实惠、基层医务人员受鼓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活力的目标。 ”陈强说。 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 我市还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调整了有关报销政策,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据市卫生局副局长魏仁敏介绍,参合农民在户籍所在地定点的村卫生室、镇卫生院门诊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报销;在定点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报销;在区(市)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住院(包括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10个百分点以上。同时,市卫生局还规定,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区(市),今年的次均住院费和次均门诊费用比2009年要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以上,今年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综合补偿比例要比2008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江颖则表示,我市已经进一步降低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门诊统筹个人缴费标准,并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高10个百分点。 医生市民都应改变用药习惯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不足。市医改办主任于承玲表示,目前的主要问题是523种药物品种满足不了门诊大病治疗需求。 “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省确定的,我市无权自行增补,但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已通过多种渠道向国家、省有关方面反映,争取尽早得到解决。 ”于承玲说。 市卫生局副局长魏仁敏则表示,这也牵扯到医生的用药习惯问题。以前是以药养医、靠药吃饭,药品加成取消后,医生的用药习惯也应更新。市卫生局下一步将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转变医生用药习惯。他同时表示,基本药物能够满足一般基层医疗用药需求,市民也应改变“贵药才是好药”的观念。 (本报记者 孙庆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