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患者苦等器官捐赠 一边是医院不敢接受器官捐赠 脑死亡30年没“法”弄 脑死亡无标准已成器官捐赠“瓶颈” 黑中介倒卖人体器官《刑法》里居然无“罪” 北京市卫生局从5月4日至5月18日发出公示,北京市10家医院拟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项目。具体情况是,北京安贞医院将可实施心、肺移植手术;北京朝阳医 北京市卫生局表示,在为期两周的公示期限内,对公示存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以将书面意见递交到北京市卫生局办事大厅,要求书面意见应说明利害关系,写明具体意见,留下联系方式,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王小同,以温州医学院教授身份提出建议,要求确立脑死亡标准,制定脑死亡判定法。这份建议是他从自己的临床、教学、科研的专业领域提起的,主要包括“脑死亡在世界各国得到承认的情况和我国的现状”、“确立脑死亡标准、制定脑死亡判定法的意义”、“脑死亡立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据悉,脑死亡立法建议已经不是第一次在“两会”上被提出了…… 2005年6月在第6届国际肝脏移植研讨会开幕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透露,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在近期出台。最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将首次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法规方针…… 而今5年过去了,不但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脑死亡问题依然没有提及,而且对“脑死亡”的立法确认至今仍停留在“两会”代表和委员的提案建议上。 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因器官功能衰竭需进行器官移植,但每年仅有1万人左右能够得到移植治疗。各类移植需求者和供体间的比例大致为100∶1。1980年,我国医学界开始探讨“脑死亡”问题;而今30年过去了,其立法在我国仍然是法律空白。 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分配网络体系,供需矛盾过大之下,器官买卖或变相交易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专家认为,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现在面临的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不力。
一边是:苦等12年母亲被迫捐肾救女 卫生部透露:百万患者每年仅万人可做移植手术 十几年前,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曾经播出了一期题为《第二次生命》的节目,讲述了北京一位平凡的母亲为了挽救患肾病12年的女儿的生命,毅然做出了走上手术台,把自己的肾捐给爱女的选择。一周后,另一位母亲提供肾源,爱子接受救治的手术也在黑龙江进行。 在朝阳医院,北京这位用自己的肾脏活体捐赠给女儿的母亲告诉记者,在女儿患肾病的12年间,他们一家一直在苦苦等待肾源;而后来医生告诉他们,再等下去,很可能患尿毒症的女儿熬不到那一天了……因此她只能选择将自己送上手术台。黑龙江的母亲也如是。眼看着爱子一天天走向死亡,她心如刀绞。不到万不得已,她是不会选择亲做供体的。孩子的父亲也说:“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等不来肾源,就眼睁睁看着女儿完了?要是有肾源,说啥咱也不走这一步。” 从记者当年采访至今,十几年过去了。近日记者在广西就器官移植做调查时发现,仍然有那么多的患者挣扎在死亡线上,等待着有供体器官。 35岁的梁女士是在2004年3月底发现自己患上尿毒症的,发现病情时已是中期。当年6月,她的病情出现了恶化:曾有一次昏迷长达9天,最后才苏醒过来。但她苦等了3年,都没有找到合适的肾源。由于不能换肾,现在梁女士每个星期都要做两次血透,每次花费300元,还要买些药品、营养品。虽然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大半,但一年下来仅透析费用也要花费1万多元。据悉在广西,每年像梁女士这样等待肾移植的患者至少有几千人。 不光是广西,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仅以广东省广州市为例,就有九成重症者无器官移植。据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工作部毛晓玲部长介绍,以技术比较成熟的肾脏来说,尿毒症患者发病率为十万分之一,广州每年新增的尿毒症患者为600人,近80%的患者得不到治疗,而20%的治疗患者中仅有1/3的患者能得到肾移植,所占比例不足一成。 卫生部资料显示,中国现有100万至150万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但每年仅仅能实施13000例手术。各类移植需求者和供体间的比例大致为100∶1。 资料显示:90年代中后期,我国有100多万尿毒症患者,而每年只有3000多例左右的肾移植手术。大量的患者因为肾源的缺乏而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北京朝阳医院泌尿科的电脑数据显示,已做好配型等待肾源的名单就达上百人。 在全国500万盲人中,有近3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因供体缺乏,每年只有不到1200名病人能接受角膜移植。我国有400万名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多份。我国肝病患者30%的肝病患者最后会发展成为肝硬化,而对于大多数晚期肝病患者,肝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手段,肝脏的供给比肾脏还紧俏。 一边是:苦求医院女儿难圆父亲捐献遗愿 四川一女孩脑死亡医院不敢接受遗体捐献 当年中央电视台就人体活体肾移植的有关情况,对朝阳医院泌尿科的管德林主任现场采访时,一位40多岁的女同志,一直在外边焦虑不安地等待着。 拍摄一有间隙,她马上进屋向管主任递上了自己的名片并说道:“我是受老父亲之托来拜访您的,他目前患了绝症,据医生讲可能活不了多长时间了。他在电视上看到有关您实施手术的报道后,特意让我来找您:他想在自己死后把所有有用的脏器都捐献出来……昨天我们已专门就此开过家庭会议商讨,我们尊重父亲的遗愿……” 管德林主任告诉她:“老人的行为非常令我感动,可惜的是由于目前尚无遗体捐献方面的法规和渠道,所以没有医院和医生敢自作主张接受遗体……” 两周过去了,这位老人病故了。他刚一去世,女儿就给朝阳医院管主任打电话告知,因为如果真要利用他身上的有用脏器或角膜等,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但是,包括朝阳医院及老父亲临终时故去的那家医院在内,没人敢接受他的遗体。一具有用的遗体就这样白白地浪费掉了。 他的女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父亲的遗愿最终没有实现。我和兄弟已商量好,也许到我们几人去世时,可能就会有法可依了。到那时,我们要合法地把自己的遗体捐献给有用的人,替父亲还愿。” 无独有偶。就在老人的遗愿没有能实现十年后,又一幕令人遗憾的相似情景出现在四川。据《法制日报》报道,17岁的冉婷是重庆永川职业教育中心的学生,出车祸前正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一家服装厂实习。4月1日晚8时许,冉婷到厂外的公用电话亭打电话,过马路时被一辆飞驰的摩托车撞倒,当场昏迷不醒。后经新都区人民医院诊断,冉婷脑干受损,不能自主呼吸,完全靠药物和电子除颤仪维持心跳,已经没有救治的可能性。 远在西昌的冉婷父母冉龙华夫妻连夜赶到了医院。见到在重症监护室昏迷不醒的女儿,夫妻二人悲痛不已。“我和她妈妈商量了一下,如果把她的器官捐出来,不但可以挽救那些濒临死亡的患者,也相当于她还活在这个世界上一样。” 冉龙华说。然而,医生告诉家属:目前我国没有“脑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全国医院鉴定病人死亡的标准都是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消失。虽然现在冉婷已“脑死亡”,但依据目前的法律,医院无法满足家属的要求。 成都市红十字会得知女孩是脑死亡状态后,同样不敢“接招”。他们认为,在“脑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器官捐献,目前在我国法律上还是空白,市红十字会无法为他们办理器官捐赠的相关手续,更不敢擅自按遗体处理。 为尽最大努力来完成冉婷父母的心愿,几经周折,成都市有关方面联系上了一直致力于推动脑死亡患者器官捐赠立法工作的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陈忠华教授。 4月6日,陈忠华教授从武汉飞赴成都,希望能在协助医院对冉婷进行脑死亡的确定后,帮助他们完成捐赠愿望。当天中午,陈忠华与新都区人民医院领导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交流。虽然知道如果器官捐献成功,将拯救5个患者的生命,但医院领导认为,目前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配合这项工作,医院据此拒绝陈忠华进入冉婷病房。陈忠华试图与其他医院联系转院,但是,其他医院也有同样的顾虑,他不得不打消这个念头。 4月7日6时许,也就在陈忠华教授抱憾离开成都两小时后,冉婷最终心跳停止。 一对夫妻在南宁找不到接受捐献的医院 死刑犯情愿“捐躯”被叫停 南宁市民黄春晓告诉记者,她和爱人都非常热衷公益事业,两人都常年坚持献血。因为每年献血比较多,爱人还得过各种奖项。几年前,夫妇俩开始关注人体器官捐献。想想如果哪一天有什么意外,或自己去世时,器官还能救治他人。于是,夫妻俩到南宁市各大医院咨询,就是想能找到个受理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可让夫妇俩失望的是,找遍了南宁市各大医院,却没有一家医院愿意受理人体器官捐献。 记者随机采访了南宁市几家知名医院,询问脑死亡者器官捐献是否可以跟医院直接联系?相关工作人员称,由于现在医疗纠纷本来就很多,器官移植又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脑死亡的评估也极具风险性。况且依据目前的法律,医院如果移植脑死亡者器官,无疑是“变相杀人”。因此,医院方大都不敢贸然点头,医生更不会在脑死亡判定书上签字。 广西可以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有5家,但是却没有专门接受志愿者捐赠活体器官或遗体的部门或者机构。 由于没有法律的规范,人体大量的可用器官随同死尸一道焚毁而不能用于医疗用途。仅就深圳市的材料来看,深圳殡仪馆一年大概火化7000多具尸体,如果能把他们的有用脏器用在急需者身上…… 据《法制日报》报道,当年徐智华因犯故意杀人罪在江西省九江市伏法。他的辩护律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等待二审判决的日子里,徐智华多次提出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或是遗体来赎罪。随着一声枪响,徐智华的愿望最终没有实现,也给他的家人留下了未尽的遗憾。 另一位尚关押在河南省濮阳市看守所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王继辉也在等待。此前,他申请将自己的肾脏捐给一位肾衰竭的高中生。配型结果表明,王继辉的血型和抗原、抗体与高中生的完全相同。有关媒体称,就在手术工作准备就绪的时候,2005年4月26日,为高中生做移植手术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却接到了来自看守所“叫停”的通知。 死刑犯捐献人体器官事件引起了全国多家媒体的关注。有媒体问:危重病人待肾救命,良心未泯的“死刑犯”主动捐肾,这似乎本应是一桩顺理成章的事,为什么在关键之时卡了壳?一方面是人体器官移植的供体缺乏,另一方面是死刑犯捐献人体器官被叫停,这似乎是非常矛盾的一个问题。 据2009年8月24日《广州日报》报道:器官捐献而来的心、肺、胰腺浪费严重,130个心脏只有20个派上用场。有限资源没法用上的同时,却是极大的“供求”缺口:我国每年器官移植数量仅有1.1万例,其中还包含大量亲属间活体移植,而每年约有150万肝肾衰竭及其他器官移植需求的患者。据悉,到目前为止,中国只进行了5例此类型肺移植、2例胰腺移植。 脑死亡不算“死”挡住器官捐赠 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统计,目前全球已有70余万身患绝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第二次生命。全球每年大约有近7万人接受器官移植,许多人的生命在凋零之际因此而得到重生。仅在我国,目前肾器官移植已超过2.5万例。 我国的器官移植工作始于上世纪50年代末期,比国外晚起步10年。但是,我国器官移植规模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目前脑死亡者器官捐献属于法律空白,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因此,相关机构无法为冉婷父母办理器官捐赠手续。 工作人员称:根据以往的惯例,志愿捐献遗体的捐献者首先要向成都市红十字会提出捐献遗体申请,并填写《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该表要求志愿者本人签名,同时获得亲属同意并签名,在手续办理完后,红十字会将委托相关医学机构等待接收遗体。待志愿者去世时,再由相关医学机构处理。 有医院表示,“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涉及法律、伦理、医学等复杂领域。“虽然世界上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死亡标准,有的还出台了《脑死亡法》、《器官移植法》等,用法律明确了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但我国现在还是以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作为死亡标准。”在这种法律背景下,谁敢接受冉婷的“遗体”?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认为,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此条中“死亡”的含义如果不包括“脑死亡”,则医院摘取脑死亡者器官皆属违法。目前我国以“呼吸停止说”作为生命终结的依据,在刑法上还没有确定“脑死亡”或者“心脏死亡”之类的定义,实践当中还是以心脏死亡为标准的。 根据现行法律,“脑死亡”的人并没有死亡,也就是还享有民事权利。冉婷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冉婷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捐出身体的器官,肯定不属于“保护人身财产”的范畴。因此,冉婷的父母在她“脑死亡”的时候,没有权利做出代捐器官或者遗体的决定。如果冉婷的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死亡,冉婷的父母作为她的继承人,此时才有权处分冉婷的身体器官。 “这次四川省首例全身器官自愿无偿捐赠不成功,是凸现脑死亡立法滞后的典型案例。”陈忠华介绍说,从2003年第一例脑死亡患者器官捐献开始,如今他已经先后促成了38例患者成功捐献器官。他在一边实践,一边呼吁立法的同时,真切地感受到立法的滞后与医疗需求、公民意识超前之间的矛盾。 脑死亡我国30年没“法”弄 据悉,由于技术难度和社会道德因素,“脑死亡”在我国一直无法给予界定,这成了困扰医学界的一大难题,也无形中成了器官移植的“瓶颈”。 专家称,如果脑死亡标准得到界定,在患者或家属自愿捐赠前提下,那么他们身上的器官都可以移植到需要的患者身上,让这些患者更好地生存下去。据有关专家估计,如果我国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而国人的器官捐赠观念达到国际水平,移植器官的供体来源可增加40%。 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等给出了以下数据:中国每年移植手术量1.1万多例,其中40%来自活体器官移植。 北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器官移植专家介绍,当疾病患者器官出现中末期不可逆病变,或病情发展可能导致病人在一年内死亡时,器官移植就成了最好的治疗方法之一。以目前的医学水平,肝、肾、心脏、肺、胰腺、角膜的移植技术都基本成熟。 专家指出,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还有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学发展。目前中国心、肝、肾等器官移植在临床上已达到相当的水平,由于没有脑死亡立法,器官供体质量不如国外,器官来源的正常程序受到影响和干扰。 据了解,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是无自主呼吸,具有永久、不可逆性的。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脑死亡”判断指标以来,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 事实上,早在20年前,许多专家就开始呼吁出台《脑死亡法》。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医学界就开始讨论建立我国自己的脑死亡标准。2002年7月23日,我国著名器官移植专家沈中阳,更是针对我国人体器官短缺,严重阻碍器官移植发展的现状,在“东方器官移植中心”工程启动仪式上发出呼吁,建议国家应尽快对“脑死亡”立法。 专家称:脑死亡存在五大认识误区 陈忠华是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也是中国医院唯一的“脑死亡”研究机构——武汉同济医院“脑死亡”协作组的负责人。 陈忠华对记者谈到,目前社会上对“脑死亡”存在着五大认识误区: (一)对患者宣布“脑死亡”是减轻其痛苦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患者已经死亡,没有痛苦可言。“脑死亡”对于患者家属来说,减轻了他们等待和无望的痛苦。 (二)“脑死亡”与植物人混为一谈,这两者的判断标准根本不同,有无自主呼吸就可判断。 (三)“脑死亡”与安乐死混为一谈,这两者是生命自主权的根本不同。“脑死亡”是生命自主权自然延伸到家属,后者是患者主动要求死亡。 (四)“脑死亡”并非是器官移植的需要。器官移植要征得患者同意,“脑死亡”患者同样如此,它不会缓解器官移植的紧迫需要。 (五)法学界对“脑死亡”立法意义的认识不深刻,对“脑死亡”可能引起民事侵权表示担忧。医学界本身对“脑死亡”的再学习也不够,理论准备还不充分。 89个国家和地区有了脑死亡标准 众所周知,几千年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一直被认为是死亡的唯一标志。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呼吸机和维持心跳血压药物的出现,使一些已经出现生命衰竭症状的病人仍然可以借助外力来维持基本的呼吸和心跳。而另一方面,脑电波的发现,则使一向沉默的脑部活动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 1959年,两名法国医学家在对23名深度昏迷的病人进行临床观察时首次发现了一种新的死亡状态。根据对这23名不符合传统死亡观念的深度昏迷者的临床研究,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两年后,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的研究小组,提出了第一个“脑死亡”的临床诊断标准。 据悉,目前全世界89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脑死亡法》。1954年,美国Murry医生为一同卵双生姐妹进行肾移植获得成功;1967年在南非开普敦的舒尔格鲁特医院里,克里斯蒂安•巴纳德大夫成功地进行了心脏移植手术;日本于1958年制定了《角膜移植法》,1979年又将其修改为《角膜肾脏移植法》,1997年10月起实施《器官移植法》;丹麦于1967年制定了《人体组织摘取法》;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统一尸体提供法》;挪威于1973年制定了《器官移植法》;法国于1976年制定了《器官摘取法》;新加坡于1987年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 一个新的法律盲点 倒卖人体器官《刑法》居然无罪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由于供体的不足,滋生了“黑中介”的生长。鉴于我国当前还没有完善的器官捐献法律体系,面对“供体少,患者多”的现实,一方面,很多患者不得不在痛苦的等待中逝去;而另一方面,一些“黑中介”应势而生,架起了“患者”与“活供体”之间的桥梁。“活供体——中介——患者”,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出了活体器官买卖的“黑市”。 刘宇等人就是这个“黑市”中的一部分。这一中介团伙通过为需要肝肾移植的患者提供活体器官来源谋取巨额利润,为此他们还负责“养”着那些愿意出卖自己器官的人,他们称之为“供体”。由于我国《刑法》没有直接针对器官买卖行为的罪名,日前,这一倒卖器官团伙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罪名提起公诉。 为了有效制止人体器官交易,世界各国除了进行道义上的谴责之外,还在相关的人体器官移植法规中,对从事人体器官买卖的人员及利用买卖交易中获取的器官进行移植手术的医生给予刑事处分。据悉,在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触犯这一刑律的人员将要视情节严重程度,被判1至10年不等的徒刑。 无可讳言,按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活体器官移植,供体与患者之间必须是“亲属关系”或有“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而现实中的器官买卖,供体与患者根本不相识,供体是如何变成受体的“亲属”的?又是怎样通过医疗机构的审查? “医院只认手续,手续齐全就做手术,手续不全就不做。”刘宇告诉暗访的《方圆》记者,“一般先由患者家属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一个证明,证明内容为某某和患者之间是亲属关系;然后在身份证上做手脚,或者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想办法,医院只需要患者和供体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成了以上两步,供体就可以冒充亲属填写完成医院的一系列表格。” “医院大多只做形式上的审查,这就使得不法中介有空子可钻。”结合办案实践,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邱志英透露,除刘宇等人的案件外,该院还办理了其他三起涉及器官买卖的案件。“有的中介,不仅仅提供活体器官,还为患者办理一条龙式服务的整套假手续,刻假印章、办假身份证、伪造假证明、伪造假公证书。” “高层开始意识到了一些问题。”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肝胆科医生告诉记者,在2009年12月30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旨在加强对活体器官“摘取”和“植入”等环节的把关。浏览该《规定》,记者发现,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关系被进一步严格限制;而在捐献人与接受人向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中,《规定》明确要求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规定》还要求“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身份证鉴别仪器”等。 刘宇案的承办检察官邱志英对《方圆》记者说,买卖器官的行为,《刑法》里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刑法》上的一个“盲点”。但这种行为,尤其是买卖活体器官,不但危害到供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对社会秩序也有很大的危害。邱志英建议,立法上应进行适当的调整: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设一款把买卖器官的行为规定到某一条之下;或者“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把器官买卖行为明确界定为犯罪行为。 脑死亡病人100%救不活 资料显示,李舜伟教授作为国内知名脑神经内科专家执笔撰写了中国第一个脑死亡标准的讨论稿。他曾表示,确立脑死亡标准的关键意义在于,与呼吸和心跳的停止相比,脑死亡具有不可回逆性,也就是说,100%不可救活。据悉,英国曾有16位学者对1036名临床确诊为脑死亡患者的研究报告,虽经全力抢救,但这些病人无一生还。 国际医学界认为,脑组织或脑细胞全部死亡,大脑、小脑、脑干等全部功能永久不可逆转地丧失和停止,是判定人死亡的科学标准。而中国医学临床认定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才是死亡,这使很多死者的脏器因长时间缺血而质量下降,无法再用于移植。另外,对脑死亡病人的抢救,没有生存价值,而且加重了医疗费用的负担。 鉴别“假亲戚”医生有责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认为:“大家一直呼吁立法,其实我们现在并不是法不够用,而是执行不到位。” 孙东东说,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现在面临的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不力。 “我们不要忽视了医院,医院是整个链条上的主体。在整个活体器官移植过程中,只要把好了医院这道关,就可以避免违法买卖器官现象的出现。而医院是行政部门,是用行政法规来进行规范、制约的,所以现行的《条例》完全够用。”孙东东认为。 针对“假亲戚”频出的现象,武汉同济医院器官移植外科主任医师、教授明长生说,医生要负起责任,把好第一道关,提高警惕性就可以鉴别出大部分的假亲戚。“医生们在手术之前可以与器官的供受双方进行谈话,了解供者和受者的情况,对他们家庭关系间的细节进行了解、询问,如果是一个素不相识的外人,很多事情的细节是不会了解的。这个谈话过程就相当于面试一样,在这个过程中,医生能够发现很多情况。” ◎贵阳脑死亡病人去世,眼角膜捐赠给深圳眼库 ◎“燃亮生命大使”李嘉欣呼吁捐赠器官献爱心 ◎《人体器官捐献及使用条例》颁布后,一位因车祸过世的四川籍女青年成了此条例实施以来首位器官及遗体捐赠人 ◎福州红十字会举行“福州市遗体器官捐赠者纪念园”开园暨首次悼念追思仪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