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6岁的姑娘小芳(化名)家境贫寒,为了继续上学的梦想,她来京打工,来京后不久,小芳就遭到雇主的强暴。多名律师为她奔走。公安机关也尽了最大的努力,将施暴雇主刑拘一个月,终因证据不足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调查显示,多数保姆会在性侵后沉默了事。 新华网5月8日电 据《法制与新闻》报道 一本日记暴露出了她的不幸遭遇。千千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的多名律师为她奔走。公安机关也尽了最大的努力,将施暴雇主刑拘一个月,终因证据不足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刊记者追踪该案4个多月,仍然没有看到小芳为自己讨回公道。联系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的许多相关情况,该案反映出的问题不容忽视,值得社会深刻反思。 拿什么保护你,未成年的家政姑娘 背景资料 我国目前约有2000万家政服务人员和60万所家政服务机构,家政从业人数居世界首位。其中,约90%的家政服务人员为女性,大多数为30 40岁,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也造成相当数量的未成年少女投身家政服务业,有关方面对于她们的具体情况却并不掌握。 来自公益组织打工妹之家的数据显示,在2005年的一次调查中发现,6%的家政服务人员经历过性骚扰,但多数受害者选择沉默或辞职。 小芳(化名)、小丽(化名)、小云(化名)三位姑娘离开家乡刚刚来到北京时,最大的刚满18岁,最小的不到16岁。她们遭遇性骚扰的事情分别发生在2001年,2002年和2009年。 三位姑娘至今无法证明自己被强奸的事实,尽管小丽为此不惜把生命定格在了19岁。而报道中所有涉及的7位当事人以及相关单位皆应被采访人要求或为化名,或匿名,因为生者和死者的家属仍然要继续生活。 从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起,我国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家政行业、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目前仍属于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范畴。 刚刚过去的2009年,对于即将年满17岁的小芳来说,是一场只能往肚子里咽的噩梦,直到记录了“被男主人强奸遭遇”的日记被家政公司的老师打开。这种“被揭开”对于自己来说究竟是好是坏,小芳为数不多的社会阅历无法帮她作出判断。 16岁以前,小芳的活动范围在自己的家乡,一个贫瘠的北方农村,16岁时,她的生活领域置换到了北京雇主家一百来平米的面积中。2010年初春的一天,本刊记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带领下找到了小芳。在北京郊区某家政学校一间不足10平米的平房内,面带倦容的小芳搓着衣角,大多时候以沉默回应我们的问题。时不时地,她会站起来给屋里人手上的茶杯中添热水,嘴里悄悄说一句:“这儿太冷了。” 她或许不知道,本刊记者几个月来一直在追踪此案。 非线性逻辑与挣扎 16岁的小芳决定来北京打工的原因很简单:攒钱、挣学费。2009年,小芳如愿拿到了当地一所职业中专的录取通知书,学费3万元左右,这对她无疑是个天文数字。所幸开学时间是2010年的9月,她觉得有时间挣到这笔钱。小芳当即报名参加了一个全国范围的带公益性质的家政工输出项目。2009年4月,在北京郊区接受了某家政学校的培训后,小芳被家政公司派到了40来岁的户主王强(化名)家(该人在所在单位是副局级的领导)。 2009年6月,女主人因公出国十几天,这期间,男主人变身恶魔,把脏手伸向了小芳。在小芳的日记里,记录下男主人第一次对她实行强奸的细节。此后,这种行为持续不断,小芳都有记录在案。据小芳称,几乎每次都是暴打然后逼着顺从。对应日期的日记中,小芳不止一次地提及自己的悔恨:“后悔来到了北京,清白被糟蹋了。” 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09年11月15日,在小芳的回忆中,那天她做好晚饭后,王强和妻子在饭桌上突然争吵起来。第二天,王家就以要出国为由,将小芳解雇。小芳当时便开始大哭,最后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过来将她领回公司。在家政学校的日子里,小芳反复给王强及其妻发了许多短信:“想叔叔阿姨的孩子了,想要回来。” 乍一看来,小芳这种行为十分不合逻辑,存在着种种说不通的矛盾,让人猜测。在她的代理律师 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张荆看来,这其中交织着当事人诸多复杂的思绪与顾忌:对失去工作的害怕与恐惧,对自己未来的担忧,使她思维和行为异常。为什么还想要回雇主家,小芳本人在最初被动的问答讲述中也表述得并不清晰。刚刚介入此案时律师张荆只有这样安抚处于不安中的小芳:“那段日子里,你有过任何想法,都不是可耻的。” “那段日子里”受害方可能出现的利益考虑及情感波动,即使事后细细想来,也在情理上经得起推敲和体谅,但这种踌躇与妥协所衍生出的沉默行为,却成为法理上强奸事实认定的最大障碍。 公益组织打工妹之家的范晓红是小芳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小芳的案子是范晓红接手的第一起刑事案件,但打工妹之家负责过的相似案例不能不让范晓红对这个案子警觉起来。 2002年,和小芳来自同一省份的小丽也来到了北京从事家政工作。雇主的儿子刚刚出狱,趁着父亲离家的空当,对小丽实施了强暴。雇主回到家发现情况后,身为知识分子的他当即对儿子进行了训斥,一面责令儿子写下保证书,一面做通了原本想要报警的小丽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了一纸婚约。事实上,小丽和雇主的儿子并未登记结婚,但从此却成为家里不拿工资的保姆。一年后,小丽遭到了雇主全家的嫌弃。无家可归的小丽决心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但当她求助于打工妹之家后,该团体中的律师认为胜诉的可能性并不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次遭受强暴,以后如果是通奸,则强奸罪名不成立。”2003年9月,公安局下达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当年中秋节,小丽喝农药自杀身亡。 这种无奈在走进雇主家不足48小时的小云身上更为明显。2001年5月7日,18岁的小云在北京木樨园一家职业介绍所的介绍下,来到了某外企公司经理家做家政。此后的两天时间里,小云称被经理强奸了两次。两天中,小云曾被该经理支使外出买菜,但在这惟一一次可能逃脱或报警的机会中,小云想到身份证和财物都扣押在经理手中,如果报警,这一不光彩的事情就会为外界所知,自己也许名誉扫地,于是她还是选择回到经理家。5月9日中午,小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从经理家3楼的窗户跳了下来。110警察将小云送到了医院,经检查,她全身多处骨折。她这才向警方指控自己被雇主强暴。当警方找来经理问话时,该经理并不否认和小云存在性行为,但声称得到了小云的同意,并反指小云讹诈。 2001年7月25日,公安局通知小云,由于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这起案件也曾引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的关注。“这个案子最后没有立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中间这个女孩有过一次出逃和报警的机会,但是她选择了放弃。而基于这一行为事实,往前再推理她和雇主发生性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让警方很难作出判断。”李玫瑾告诉本刊记者。 关键证据丢失身陷被动 相比之前的案件,律师张荆和范晓红都觉得小芳的案子在处理上还是有了很大进展。家政学校的老师在交谈和日记本上发现小芳的遭遇后,当即于11月24日到位于北京石景山区的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随即于12月4日刑事拘留了小芳的雇主王强。 但随后的案件调查却异常艰难,这在张荆的意料之中。甚至当事人小芳的笔录工作都让警方耗费了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小芳不善言谈,基本是问一句,她才会答一句。她一般也不会主动想到什么,除非你先想到某种可能去问她。”张荆告诉本刊记者。而犯罪嫌疑人王强则是“零口供”的全盘否认。在对小芳的反复询问中,一个重要线索终于浮出水面:一只藏在床垫下的避孕套。 据小芳称,王强十分小心谨慎,每次和小芳发生性关系都会使用避孕套,并且事后都不忘把避孕套收走,出家门另行处理。只有一次,王强把避孕套扔在了厨房的垃圾桶里,小芳发现后,头脑中朦胧的证据意识使她将避孕套捡了起来,包好藏在了自己的床垫下。在被王强夫妇解雇的当天,由于事发突然,小芳来不及带上这只避孕套,即使当时带上,也极有可能带不走:“走的时候,我的行李包都被叔叔阿姨仔细查看了。后来很想找机会能够回去,把避孕套带出来。” 几经申请协调,范晓红跟着警方来到了王强家。搜查的前一天,警方按照相关规定,通知了王强的妻子。“警察按照小芳所说,掀开了床垫,下面什么都没有。我注意到家里收拾得很干净,小芳住的那张床上的床单都是全新的。”在范晓红的推断中,小芳被解雇后,行事谨慎的王强一定很快就发现了藏在小芳床下的秘密。“你可以想象,他发现以后,肯定清除掉家里所有和小芳有关的痕迹。”范晓红对本刊记者说。 “一个受害人单方的日记本,一只丢失的避孕套 我们甚至无法证明小芳和王强之间存在过性行为。”2009年12月11日律师张荆就此案首次接受采访时,也认为:“这个案子确实硬性证据不足。但鉴于这个案子发生的环境特殊,我们认为不应该只看直接证据,而应该以间接证据为主。” 封闭环境与相关人士失语 打工妹之家的副总干事韩会敏对家政服务工作中存在的性骚扰问题有过专门调研。“家政服务员的工作环境很特殊,是一个家庭。据我们了解,部分服务员除了买菜和购物,几乎没有与外界沟通的机会,这就导致了他们的信息渠道不畅通。在这种相对封闭的家庭环境中服务,用户的权利明显强大,而作为刚刚走入城市的外来务工女性来讲,面对这种城乡文化差距和文化背景的强烈反差,在这一特殊家庭工作环境的雇佣关系中,家政服务员明显处于弱势,权益遭受侵害的隐患很大。”韩会敏告诉记者。 张荆间接证据的搜集工作也并不顺利。“小芳说,王强曾经威胁她不要把事情说出去、说出去你也没脸见人,家里人知道你也没法活了。他还和小芳说,他自己干过公安,黑白两道都认识人,要是逃走,还是能找到她,把她杀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强奸罪的认定中,相关内容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具体到“胁迫手段”内容为:“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但王强的胁迫除了小芳的指控,并未有录音或其他人证。 张荆对小芳的心理状态也并不是没有过怀疑:“如果真是每次暴打,为什么都没有想过逃跑,被雇主解雇后为什么又想着回去,还给雇主发短信打电话,后面的几次性行为都是不愿意的吗?”在和小芳的几次观察谈话后,张荆觉得“虽然小芳回答问题时话不多,但是她对几次事实的讲述都是统一的,没有矛盾。“小芳在王强家的隐忍,更像是一种对淫威的屈从。”张荆说,“我也特别问过了,小芳说王强哄着她,她就不反抗,打她,她就不乐意。最后一次的性行为,小芳肯定说是不愿意的。这点很重要。” 张荆在小芳的家政公司记录中,还发现王强先后雇佣了三个保姆,均是不满20岁的女孩,一个只在王强家呆了3天,另一个呆了40天,最后都主动提出离开,算起来小芳是呆的时间最长的一个。张荆试图通过当地妇联联系上前两个女孩,但直至2010年1月11日都没有音讯。 王强妻子的态度曾经也让张荆特别留意。“曾经有一个案子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很有正义感,发现了事实后,带着家政姑娘去派出所报的案。”张荆说:“王强的妻子是学法律的,我不知道在这件事情上,她的态度会是正面还是负面。毕竟他们已经有了一个刚刚出生的孩子。” 而带小芳报案的家政公司态度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可以看出来,家政公司和学校也很矛盾,一方面出于良知,他们也想要伸张正义;但另一方面,小芳老在他们那里呆着,对公司影响不好,责任也撇不干净。现在就是我们见小芳,他们也会跟着。” 矛盾甚至也出现在小芳的两位代理律师张荆和范晓红之间。“我们合作过很多次,对小芳这件事惟一的分歧就是媒体的介入。我担心扩大化会对小芳造成压力,不排除她会想不开自杀。”范晓红说。而张荆则认为:“家政工尤其是未成年少女家政工遭受性侵害隐患需要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和警觉。而单就这个案子,以目前的情况看真的需要媒体来推动一下。当然,报道要适度,要以保护当事人为绝对前提。” 2010年1月11日,由于证据不足,警方将王强释放。 家政公司责无旁贷 但执法部门无法可依 小芳所在的家政公司曾经多次去王强家做过家访。“我问家政公司的负责人,家访的时候怎么没有发现小芳的事情?她回答说,每次去都是王强在场,走的时候也是王强亲自送。根本没有机会和小芳单独谈。”张荆对此认为,这本身就是家政公司权利和责任的缺失。据张荆介绍,与目前存在的诸多一次性收费的家政中介公司不同,小芳的家政公司一年收取家政服务员580元年费,每月另外再从家政服务员工资里直接扣除100元。 “这些年轻的家政姑娘来到陌生的城市,很多只认识家政公司的人。”张荆认为,“家政公司在培训中就应该告知怎样避免遭受性侵害,如果发生了不幸,又应该找谁求助、如何保留证据和保证人身安全。家访中除了保证雇主享受服务的质量,也应该及时发现并保护家政人员的权益。这是预防和保护的源头。” 据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副会长庞大春介绍,目前我国家政服务员与家政公司的关系主要分为“中介制”和“员工制”两种类型,绝大多数家政公司实行中介制。 打工妹组织曾在2003年跟踪调查了河南、山东、甘肃三个输出地中介组织,了解到家政服务员多经由当地妇联、劳动就业局以及个人有组织输送到输入地的家政公司。 对于以上输入、输出地中介组织在家政服务员的权益维护上究竟存在哪些问题,打工妹之家的副总干事韩会敏举了一个真实的案例。2002年,雇主陈某一年内在一家小规模家政公司先后聘请又辞退了四位家政服务员,这四位服务员无一幸免地被陈某强暴。陈某的罪行由于第四位姑娘的出逃才得以败露。最终陈某被判无期徒刑。 “从这个案子上,我们看到发生悲剧的原因在于,首先输出地中介组织把关不严。此案的受害者均不满16岁周岁,文化程度均为文盲和半文盲,输出前都没有接受过培训。其次,输入地中介组织也有把关问题。雇主陈某伪造身份证,登记虚假用户资料,自称为三口之家,实际上是只身一人。”韩会敏说:“而法律没有明确从事家政服务的中介组织在防范家政服务员遭受性骚扰方面的职责。” 据北京市家政服务协会会长李大经介绍,目前北京的家政服务员有90%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大部分来自贫困地区,培训较好的只是个别单位。从事产妇和新生儿护理等单一经营业务的家政服务组织和实行劳务派遣的家政服务组织一般会对家政服务员培训3天至5天。而其他的家政服务组织一般不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岗前培训。 本刊记者致电北京家政服务热线也了解到,即使是家政公司的岗位培训目前也多集中于业务技能方面,对于自身安全及权益的保护鲜有涉及。 “家政公司作为家政工的管理单位,在预防家政工性侵害中是重要的一环。”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对本刊记者表示。 张荣丽建议,家政公司的培训中应当加入预防性暴力等法律内容。“由于未成年家政工的年龄特点以及家政工人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家政公司对员工尤其是未成年员工的培训,应当在培训中加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暴力虐待,预防性骚扰、性侵害,如何保留受害证据,紧急情况下如何报警,如何实施正当防卫、怎样联系公司、联系邻居请求保护等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这样在家政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可以根据情况积极应对。” 如果家政公司没有对未成年员工尽到提醒义务和保护责任,张荣丽认为受害员工在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对所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未来的家政工立法中,应当规定家政公司对于员工遭雇主性侵害的投诉有报警的义务。” “目前全国有1000多万家政从业人员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执行快两年了,我们的员工依旧属于劳动合同法遗忘的人群。”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副会长庞大春表示。这是正在不断扩大的整体家政服务业所面临的尴尬与困境。 没有了工作的小芳,也没有任何保险的保障。在她返回家乡前,张荆所在的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为小芳募捐,中心副主任李莹告诉记者,短时间内就已经募集到两万元。但小芳却拒绝了张荆和同事们“用这笔捐助回家好好读书”的好意:“家里会怀疑这笔钱怎么来的。”2010年春节过后,小芳再次来到北京,想寻求一份家政工作,她说:“我还是想挣够钱去读书。” “那件事(指控王强)是一定要坚持的。”小芳低着头,继续着搓衣角的动作,“但是绝对不能让家里知道这件事”。她曾经威胁律师,如果让家里人知道,她就不活了。 张荆也决意不会就此放弃:“我们不希望这件事的最终结果真的像小芳曾经预料的那样,只有几个公益组织帮过她。” 记者手记 16岁的花季女孩如果生活在城市里,基本上是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甚至自己的袜子都是妈妈给洗。 而同样16岁却出生在乡村的小芳,已经过早地担起生活的重担,远离父母,告别家乡,在陌生的城市、陌生的人家里洗衣做饭,目的是为了攒够上学的学费。更为不幸的是,什么都不懂还是个孩子的她竟遭受40多岁无良雇主的欺凌。 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初,我们一直在跟踪此案,每天都与律师沟通案件进展。看着法律援助律师每天奔走寻找证据,我们为她们的尽职精神所感动。大家的目的只有一个,为小芳讨回公道,将施暴雇主绳之以法,警示社会,保护家政姑娘的权益,让更多的小芳免受伤害。 一直在商讨发稿的时机,开始是害怕影响公安机关的侦破,后来是小芳顾虑重重,她说,如果披露此案,她的父母知道,她就不活了。我们真的左右为难,小心翼翼不能让这个孩子再受伤害。或许就是这样的犹豫,我们失掉了一些时机。如果稿件发出来,可以动员社会帮助找到小芳之前在雇主家打工的两位女孩,她们的离开原因或许对案件的侦破起到峰回路转的作用。 近年来,男雇主对保姆进行性骚扰的事件有上升趋势。广东一家政公司负责人介绍,8年来其所在公司曾发生10多宗保姆被强奸事件,事发后保姆普遍羞于启齿,向家政公司反映被侵犯的情况后,却都没有向警方报案,而是私了解决。有保姆表示,他们遭遇不公平对待时,根本不敢主动提出辞职,因为这样往往拿不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还不如等雇主把她们辞退。 据“北京打工妹之家”针对京城10家家政服务公司206名服务员所做的抽样调查发现,6.3%的保姆承认遭遇过雇主的性侵犯。更极端的例子是一位男性雇主一年内竟接连强暴了4位受聘进家服务的“小保姆”。受害的保姆或者忍气吞声,带着伤痛离开,或者个别人沦为第三者,还有一个保姆杀死了侵犯自己的老年雇主,从被害者沦为害人者。 小芳案件再一次告诉我们,目前家政服务员遭受性侵犯的现象到了不容忽视的程度。 我们在呼吁社会保护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一方面要促使家政服务机构真正负起责任,及时了解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的真实状况,尤其是未成年的少女,要格外注意保护;另一方面,要将性方面的自我保护列入培训内容,教给她们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该如何应对。 使家政服务人员避免遭受不法侵害最有效的办法是教会她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对于性骚扰行为,应及时制止和报警,态度坚定,不要犹豫不决;万一遭遇性骚扰,尤其性暴力,应大声呼救;面对性骚扰,也可机智周旋,同时应设法保留证据,及时向司法机关求助和告发,保留证据将来可以将不法侵害者绳之以法。 同时,我们建议对像王强这样的不良雇主,家政公司可以建立黑名单,其家庭再找保姆的时候,家政公司一定慎之又慎。因为太多的案例告诉我们,这类人很难改掉龌龊的行径。 我们高兴地看到,听说雇主被放出来后,小芳的想法已有所改变。她还是坚持要为自己讨回公道。随着年龄的增长,她将有自己的生活,我们也祝福这个孩子尽快走出伤痛。同时,希望此类悲剧不再上演。 未成年少女遭遇性暴力现状 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范围内有1.5亿名18岁以下少女在2002年期间曾经被迫发生性交或遭遇其他形式的性暴力。性暴力的主要侵害对象是进入发育期或青春期的青少年 女孩遭遇性暴力、受到忽视和被迫卖淫的风险较高。 在我国,仅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 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 世界各地相关法律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菲律宾是第一个通过《反儿童性侵犯法》的亚洲国家,并于1994年恢复了对强奸儿童罪行判处死刑的做法。 1996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署了一项以被害女童名字命名的联邦法令 “梅根法”(Megan's Law)。该法规定: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必须向所住各州执法机关登记,各州政府必须对曾有性侵犯行为的案犯登记造册并公之于众,公众可以随时打电话或者上网进入资料库查询他们的资料。目前,美国有50个州实施了性犯罪者注册公示法。英国、日本、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近年来也加强了相关立法。 1997年,我国台湾地区在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规定:各级中小学每学年应至少有四小时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课程。 韩国国会曾于2008年通过“对特定性暴力犯罪者附着定位跟踪电子装置修正案”,决定自当年9月开始,性犯罪惯犯强制性地佩戴上具有定位跟踪功能的电子脚镯,期限为10年。2010年,根据新修订的“关于入境限制业务处理等指南”,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若被发现在他国有过性犯罪记录,或在韩国实施过性犯罪,将立即被强制驱逐出境并永久禁止再入境。对于新申请入境的外国人,如在审查过程中被查实有过性犯罪记录,也将被拒绝入境。 2010年3月15日,阿根廷西部门多萨省政府宣布,该省从即日起对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在监狱服刑的强奸犯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化学阉割”,如果接受,犯人可以减刑及假释等。(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虹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