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拒缴社保费、拖欠工资占据了劳动者投诉的前三位;双倍工资、带薪年休假、“软加班”等新型违法案件增多;农民工、“蚁族”等劳动者群体的自我维权现状仍不令人满意……这些事情让人一想起来就烦心。 “五一”劳动节,咱劳动者自己的节日就要到了。为了让劳动者更好地维权,保护自身权益,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典型案例,并首次发出用工警示,给您维权支招。 据了解,去年,全省共办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3196件,与2008年的16488件相比下降了20%。案件主要集中在支付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三个方面。 警示1 五一节加班,别忘了您的加班费 【典型案例】2009年的“五一”节假日,要赶时间完成一宗订单,李某所在的服装公司宣布“五一”期间正常生产,不再安排放假。李某要求发放加班费,结果公司领导只答应三天假期每人多发50元,李某假期过后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单位立即足额支付李某等工人的“五一”期间的加班报酬。 【维权警示】劳动者节假日辛苦加班却没有加班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一项调查显示: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工作未享受过加班工资。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却很少接到加班工资的投诉,即使有投诉,劳动者也大都不敢透露真实姓名和情况。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给用人单位加班时,要多留几个心眼,将与申请加班、实际加班、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有关的证据多保留一些,这样,投诉时就不会被动了。“五一”假期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对象为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 加班费是多少算一算就知道 两个公式 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其加班工资=本人月工资÷21.75×300%,且不准调休;2日、3日属休息日,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一个例子 以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650元为例,5月1日加班工资是650÷21.75×300%=89.6元,2日、3日加班工资是650÷21.75×200%=59.7元。小时工资则是89.6÷8或者59.7÷8,所得数额再乘以当日加班小时数即可。 警示2 “蚁族”们不要光顾着埋头奋斗,要注意维权 【典型案例】在郑州文化路某大厦从事电子器材销售的孟某,毕业后频繁更换单位,没有一家单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近期,他听说一起毕业的同学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两年多了,想想自己万一患病、失业甚至到退休年龄了,一点社会保障都没有,才着急起来,赶紧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 【维权警示】“蚁族”指的是目前大学毕业、收入低、工作不稳定的聚居群体。他们绝大多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为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蚁族”们,在埋头奋斗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各项合法权益。 警示3 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少不了 【典型案例】2009年,靳某在郑州的一宾馆后厨打工。他多次要求,但宾馆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他被辞退。靳某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提供了相关材料后,劳动监察部门依据规定,责令宾馆付给他打工期间的双倍工资。 【维权警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内最长应当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您别忘了要拿到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一旦出现劳动纠纷,这些证据要派上用场。 警示4 工资总额没有减少工作量翻了一倍,警惕“软加班” 【典型案例】吴先生于2008年应聘到郑州市某公司从事技术指导管理工作,月薪5000元。2009年9月,公司产品单价减少为原来的70%,工作定额增加为原来的近一倍,并且在生产线开工不足时,还必须协助干好其他具体工作……这样一来,吴先生5000元的工资总额虽然没有减少,但是工作量翻了几乎一倍,为此他苦不堪言,打电话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询问相关事宜。【维权警示】近期,一些企业企图以降低单价、提高定额、身兼数职这些“软加班”手段,利用劳动者忍声吞气、消极退让的心理,变相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应当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工种属于违约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警示5 不给员工带薪休假,单位要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刚大学毕业到郑州某公司打工的陈某,听说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于是于2009年4月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没想到公司以内部没有先例为由断然拒绝。陈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协调,享受到5天的带薪休假。 【维权警示】不少劳动者反映,虽然带薪年休假有规定,但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私企根本落实不了。 2008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施行。作为必须强制执行的行政法规,《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但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有权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李红 崔胜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