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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1亿元网络赌球案宣刑 主犯被判入狱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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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4-22 10:09:30 广州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公安部督办的涉案金额逾11亿元的山东省首例网络赌球案日前在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主犯王振波有期徒刑5年,罚金360万元,另外6名被告人同时判刑。据了解,这是山东省首例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赌球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被告人王振波以营利为目的,以1万元的价格从广东意念科技公司购买网络赌球系统一套,由在该公司担任程序员的被告人殷贵林

将其修改后制作的赌博系统上传至公司服务器,建立赌博网站,并加载“帝皇”、“太阳城”、“华娱”、“博天堂”、“名人”、“皇冠”、“金沙”等页面,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为保证该赌博网站的正常运营,王振波每月支付意念科技公司1.2万元服务器租用费和网站维护费,殷贵林负责对赌博网站进行维护。

    参赌3000余人

    投注11.5亿余元

    赌博网站建成后,王振波雇用被告人李振峰、孙国泉、赵落等人先后在北京、滨州两地管理赌博网站,并通过发布网络广告及QQ聊天的方式,发展不同级别网络赌博代理数十人。2008年6月至11月,该赌博网站参赌人数达3000余人,有效投注额累计11.5亿余元。王振波收取网站租金等非法收入共计182.8万余元,李振峰、孙国泉、赵落非法获利10万元、3万元、1.4万元。

    被告人罗昆和张振强先后租用王振波等人建立的“名人”和“太阳城”赌博网站,充当“登零级”和“登三级”代理,发展会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获非法收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振波、李振峰、孙国泉、赵落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管理赌博网站并发展网络赌博代理;被告人殷贵林明知王振波开设赌场,仍提供计算机网络帮助;被告人罗昆、张振强以营利为目的,分别担任王振波开设赌场的“登零”级、“登三”级代理并发展下级代理或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缴纳罚金情况,法院判处王振波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60万元;罗昆、李振峰、殷贵林、孙国泉、张振强和赵落也均被判刑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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