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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办法为干部选拔套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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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4-01 14:32:25 人民网-观点频道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倪洋军

    3月31日,中办颁行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新“办法”,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套上了“紧箍咒”。

    制度反腐的新成果。毛泽东同志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

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我党一直重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但是,用人上的腐败,向来都是最大、影响最坏,也是群众积怨最深的腐败。我党一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水火不相容。因此,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治用人上的腐败行为。而反腐败的关键和重点是要加强制度反腐的力度。应该说,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条例、规范已经不少,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这些制度规范在实践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正本清源和预防腐败的作用。但是,一些具体的细节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办颁行的新“四办法”,是在实践基础上的研究新成果,可以说是对以往一些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制度和规范的再细化、再完善,是对我党制度反腐的新补充。

    监督检查的新完善。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中办颁行的新“四办法”,明确规定,干部选拔任用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事项和征求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市县党委书记要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新“四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等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和规范,突出的正是对领导干部用人权的监督和制约,构建了干部选拔的监督体系,有利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质量。

    权力阳光的新彰显。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式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推进“权力阳光”必须以公开为载体。干部选拔问题上,更加需要扩大公开范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事项和征求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等办法的执行,能够有效地推进干部选任上的“权力阳光”,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是一种积极的姿态,是“权力阳光”在干部任用上的新体现和新彰显。反之,拒绝公开、拒绝监督,绝不是“主动”的姿势,绝不有利于探讨与监督权力的规范运行,绝不有利于有力遏制腐败滋生的土壤。在我国,权力既以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宗旨与核心,那么,我们就应该充分相信人民群众批评与监督之声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就应让“权力运行”完全的“裸示”在人民群众的视线之内,让其真正成为经受考验、防治腐败、营造清风正气的关键“防线”。

    民主政治的新推进。扩大党内民主,尤其是在用人上的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但是,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人说了算”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乏民主、缺少民意、缺失阳光,暗箱操作,极大地降低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公信度。即便有所谓的民主评议、个别访谈,但是走过场的比较多。干部选拔任用的新“四办法”,从制度层面对相关工作做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充分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思想,有利于充分反映群众的意愿,真正把那些让组织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干部选拔到重要的领导岗位上。特别是在《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对民主评议中有关工作职责总体评价、用人风气总体评价以及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和约束,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民主。

    问责机制的新强化。用人失察、带病提拔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诟病”,必须进行严肃治理和严厉问责。但是,过去少有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央颁行的新“四办法”,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新强化,健全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文件中第九条中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新“四办法”的颁行,有力地强化了干部选拔任用问责机制,可以从源头上倒逼干部工作按规定、规范、制度办事。

    治党务必治吏,治吏务必从严。干部选拔任用的新“四办法”,作为严格吏治的新法章,必将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选人用人行为,为提高干部队伍质量提供新的更加强大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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