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被判死刑近3个月后,3月16日,吴英将一份长达29页的上诉材料,交给其辩护律师张雁峰。 中新网杭州4月1日电 (记者 陈国亮) 吴英案二审开庭时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明确,被押的吴英却在里面依靠自己的回忆再写了一份长达1.4万字的上诉材料,这几天,中新网记者通过相关渠道拿到了这份吴英真正亲自写的“万言上诉状”。今天,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在电话中对中新网记者称,吴英 在律师代写“上诉状”基础上详细补充 2009年12月18日下午,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12月28日下午4时左右,在10天上诉期的最后一个小时,吴英终于在自己律师代写的“上诉状”上签字,决定上诉。 吴英的律师或者说吴英本人认为吴英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状”提出了5点上诉理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林卫平等所谓受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0年,被押的吴英在里面依靠自己的回忆再写了一份长达1.4万字的上诉材料。3月中旬,这份上诉材料通过律师带了出来。 中新网记者仔细翻阅了这份上诉材料,发现吴英是在第一份“上诉状”基础上作了扩充补充,里面的内容却是大大增加了,但材料的大致结构和框架仍是第一份“上诉状”那个结构和框架。吴英的第一份“上诉状”只有薄薄的两页,约800字左右;第二份上诉材料虽是手写,却长达29页,捏在手上,厚厚一本,字数大约在1.4万字左右。 回忆创业史堪称“回忆录” 翻阅这份上诉材料,中新网记者发现吴英在前9页回忆了自己的创业史,字数达4500字左右。 她从自己20岁那年即2001年8月开办美容美体中心开始写起,一直写到创办本色集团之前。吴英称,到2005年底、2006年初,她已经开办了6、7家服务行业店,这个时候她已拥有近2500多万元资产,固定员工180多名,还有3辆豪华车,所以根本不是法院判决书上所称:“于2005年8、9月份已负债上千万元,资不抵债,入不敷出”。为了让法官等能看清楚,吴英还特意为此时自己企业的规模画了一张表,详细罗列了自己每一家店的投资款和员工人数。 吴英写到了2005年注册“本色”系列商标和公司的经过以及自己当初的经营思路和设想。这其中,中新网发现,吴英对自己每一家公司当初注册成立具体时间、注册资金或投资款、地址、经营面积等数字回忆和写得清清楚楚。吴英也将自己当初本色集团公司内部构架(共10余家分支机构)及其注册时间和注册资金画了一张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