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环宇公司还提供了2008年3月12日第四届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决议、2009年9月3日第四届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决议各一份,要求证明理事会决议产生第五届股东会会议代表17人以及职工持股会在参加股东会前,内部已经对方案进行了表决,并全票通过。原告质证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均有异议,并认为在2009年9月4日参加股东会的时候,作为会议主持人或董事长,均没有提到职工持股会的代表情况 公司章程系他人签名,仍被认定有效 被告提供了章程一份,要求证明被告召开股东会,并提前15天通知各股东。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章程上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签。被告承认“施品潮”不是原告本人所签。法院认为,该证据系来源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章程,虽该章程上“施品潮”并非原告本人签名,但从原告的持股比例来看,不影响被告公司章程的修改通过,因此予以认定。 但是,施品潮认为该章程剥夺了他作为股东的重大决策参与权,以及根据章程应该由股东签名、盖章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章程。被告2009年9月4日作出《环宇公司产权改革方案》正是依据该章程。“作为基础性的章程无效,依据该章程所作的任何股东会决议均属无效。”施品潮说。 不服法院仅支持“股东知情权”的诉求 春节前,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施品潮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诉讼请求,驳回他的其余诉讼请求。 施品潮认为《环宇公司产权改革方案》总股本包含他持有的股数,分配对象也是所有股东,却由所谓同意改革方案的股东之间进行分配,侵害了他的股东权益。且判决依据是明显存在缺陷的《环宇公司产权改革方案》,有失公正。 近日,施品潮已依法提出上诉。“为了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其他股东的权利,我一定要抗争到底。”连续三届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施品潮表示。 这场发生在古城绍兴的股权之谜仍然扑朔迷离,人们拭目以待……(记者冯伟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