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3月3日讯 一对80后青年认识不足一年即结婚,而婚后因琐事导致分居,男方家属随后多次到女方工作单位吵闹,最终“两败俱伤”,结婚不到3个月便诉诸离婚。对簿公堂之上,男方坚决要求退还48000元的定亲彩礼和一对金镯子,女方也提出不胜其扰,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可开交的争执让这起离婚审判案陷入焦灼…… 近日,记者从李沧区人民法院获悉了此离婚纠纷案,经过审查最终决定双方离婚,并判定女方返还部分彩礼人民币10000元,要求男方家属书面道歉,并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婚3个月就分居 家属两闹储蓄所 记者了解到,2008年6月,家住李沧区的80后女生莫某(化名)和同岁的男生施某(化名)住在一个小区,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不到一年即于2009年3月24日登记结婚。莫某(化名)诉称,恋爱期间感情尚好,可刚结婚事态便“急转直下”…… 据莫某(化名)介绍,施某(化名)婚后原形毕露,抽烟喝酒,并且酒后对其辱骂,并数次到女方父母家中吵闹。更经常无端怀疑,更换房屋门锁,指使自己的母亲经常在女方上、下班的路上尾随、羞辱,不断在居住小区捏造、散布谣言,更有甚者,男方的母亲与姑姑还到莫某(化名)的工作单位——某储蓄所内侮辱中伤,另其不胜其扰,直接影响了正常工作及在单位的声誉。而施某(化名)则反映称,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与事实不符,2009年4月27日晚莫某(化名)外出娱乐,一夜不归,待第二天被责问,拒不认错并搬回娘家居住,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期间男方及家属亲自登门劝说均遭拒绝,并执意离婚,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2009年7月12日,两人诉诸法院,提出离婚。 夫妻财产分割 婚前彩礼也要平分? 随后,在双方办理离婚事宜过程中,再遇“尴尬”事儿。男方施某(化名)声称,除去公共财产分割外,婚前所送出的定亲彩礼人民币42800元及金手镯1个应全部或部分返还。而莫某(化名)则认为,婚前赠送给的彩礼和金手镯是赠与行为,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应分割,更不能返还。 经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同意双方离婚。而对于金手镯系赠与行为,且已经实际交付,无法可依。对于定亲彩礼人民币42800元,定亲时给付彩礼系中国传统风俗,给付彩礼的初衷系出于对婚姻的良好祝愿,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较短,给付彩礼的数额较大,并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认莫某(化名)返还部分彩礼人民币10000元为宜,而电器等财产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名誉权受侵犯 女方被辱接受道歉赔偿 此外,记者了解到,莫某(化名)还提交了名誉权申诉,诉求施某(化名)及其母亲、姑姑停止名誉权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据莫某(化名)声称,2009年7月18日,在其工作单位——某储蓄所工作时,施某(化名)的家属就来到该储蓄所内,因女方拒不返还彩礼之事进行辱骂,后莫某(化名)拨打110报警。2009年7月23日,两家属再次来到该储蓄所,对正在上班的莫某(化名)进行辱骂,后单位拨打110报警。此外,两人还尾随、跟踪莫某(化名)并对其进行羞辱,不断在小区捏造、散布谣言,直接影响了正常工作情绪及在单位中的声誉。 最终,经李沧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施某(化名)的两名家属先后两次到储蓄所当众进行辱骂,并两次报警致110民警到场,其行为已然侵犯了莫某(化名)的名誉权。判定,施某(化名)的两名家属以书面形式向莫某(化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青岛新闻网记者) 相关链接:法规解读: 关于婚前定亲彩礼,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