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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 覆盖夹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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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2-26 13:08:44 青岛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2010.02.26)

    一、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依据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目的是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使城乡居民享有基本

养老保障。

    二、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步骤是怎样的?

    根据《意见》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2010年先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纳入居民养老保险首批试点。其他区市按国家新农保试点步骤同步纳入,力争三年内实现全覆盖。

    三、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2010年首批试点的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

    四、首次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首批试点区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一)首次参保时间和待遇发放时间。市内四区首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于2010年3月8日-3月20日内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月6日-15日为缴费期。首次待遇发放时间为4月20日。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意见》启动当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2011年1月1日之后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二)今后正常参保时间和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从2011年起,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31日,缴费截至日为3月31日。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0日。

    五、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几部分组成?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档次。考虑市内四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内四区在上述五档的基础上,增设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七、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市内四区为中国农业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八、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1、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3、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九、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缴费,是否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十、参保人个人缴费后,可以享受哪些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按规定每年正常缴费的,可以享受市、区(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即补。

    十一、重度残疾人参保的,有何优惠政策?

    重度残疾人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意见》规定第五档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其中,《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

    十二、集体补助如何确定?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十三、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如何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

    上述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2010年首次补助时间为4月6日-4月15日,应于4月15日前向街道(镇)保障中心提交《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市)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从2011年起,集体补助时间为3月1日-31日。

    十四、如何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五、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哪些部分?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资助资金,市、区(市)政府补贴资金,利息。

    十六、个人账户资金哪些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支取?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区市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十七、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年龄条件:年满60周岁。

    2、户籍条件:具有首批试点区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3、缴费年限条件:本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意见实施时46~59周岁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不用缴费,按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十八、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财政承担。各区(市)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区(市)自行承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70周岁及以上缴费的,计发月数按56执行。

    十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采取什么形式发放?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金融机构于每月20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

    二十、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咨询?

    首批试点区市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保障中心、或区(市)社保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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