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2月26日讯 记者从2010年市办实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日前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正式启动。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城阳区、即墨市作为首批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区市。其他区(市)将按照国家新农保试点步骤逐步纳入。 另外,我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扩大了覆盖范围。在人员方面,从农村居民扩大到了城镇未参保居民,也就是通常说的“夹心层”;在地域方面,从两个国家新农保试点区市--城阳区、即墨市扩大到了市内四区。在试点区、市,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青岛市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最低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是允许60周岁及以上人员补缴。制度允许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有能力的,自愿一次性补缴15年的保费,既能提高保障待遇,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目前,个人缴费档次执行国家规定的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考虑到市内四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五档的基础上,增设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四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缴费补贴”由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 举例说明 ①一名60周岁人员若选择按照500元档次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7500元,享受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30元×15年=450元,则月待遇标准为112元(按目前标准计算5.6年可领回个人缴费)。 ②一名70周岁人员若选择按照2500档次一次性补缴15年共37500元,享受政府缴费补贴450元,则月待遇标准为733元(按目前标准计算4.3年可领回个人缴费)。 三是对重度残疾人政策倾斜。对重度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最高档次500元给予15年的代缴保费,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缓解特殊群体缴费难问题。 四是实行了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个人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五是对已参加“老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人员实行“两可”政策:可继续领取原待遇,达到60周岁时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不做强制性停止领取待遇的规定。 六是参保不设户籍居住年限限制。我市参保政策中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对参保人员具有我市户籍年限不设门槛。 另外,居民养老保险将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记者 任俊峰) 下一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参保须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