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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台州国土局长“雷人辩论”:副处级不能审判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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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2-11 11:32:20 浙江在线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2月6日上午11时40分,被告人刘长春长达20多分钟的“万言书”——“我的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仙居法院副院长暨玲珍敲击法槌,宣布休庭。

    至此,从2月5日上午9时开始,长达10多个小时的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受贿案庭审终告一段落。浙江在线记者旁听完一天半的庭审全程,力图还原这位在浙江颇有知名度的“作家局长”的多面人生,同时,也向未参与旁听的网友公开本案庭审的一个最大亮点

——保障控辩平等,真正形成“控辩交锋、法官中立”的“三角”诉讼构造。

    被告的“雷人语录”:我有“万言书”要最后陈述

    2月5日上午8时50分,仙居法院临时借用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满脸络腮胡、身穿Y3休闲服的刘长春在两名法警押送下进入法庭,他边走边向旁听席上的50多名亲朋好友打招呼。

    当审判长问他有否收到起诉书时,刘长春马上激动地喊道:“我是违法被刑拘的、违法被逮捕的,我没有受贿!”这种答非所问,当即被审判长制止。

    按照庭审程序,首先由担任此案第一公诉人的仙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项凤华宣读起诉书。检察机关指控他从1997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担任台州市国土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五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金额为128万余元人民币和15000元美金,为相关房产公司在工程验收通过、土地证发放、办理农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等方面谋取利益。

    整个庭审中,刘长春的情绪十分激动,始终不忘自己是“作家”和局长的双重身份,自我辩护的过程一直看着早些时候准备好的手写“作品”,他的辩解声音洪亮、滔滔不绝,仿佛他以前在笔会或局机关大会上作“报告”一般。在法庭调查未开始,接受审判长的程序性询问阶段,他就多次答非所问,否认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当他的长篇“作品”念完后,参与旁听的媒体记者忍不住哄堂大笑。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刘长春先后几十次举手,要求自我辩解,其中还多次违反法庭规则,打断公诉人的举证和发表公诉词,被审判长制止。

    “我对起诉书有异议,第一,我没有受贿,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采用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中生成,用莫虚有的罪名进行栽赃,严重违背事实真相;第二,违法决定、违法逮捕;第三,起诉书没有载明冻结的财物,没有依法随案移送被扣押的原物;第四,起诉书上列明的孙仁富等六位证人无一出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应当通知证人到庭;第五,起诉书没有列明证据之一的视听资料,按照规定,必须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希望调取对我讯问制作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原件;第六,本案不属于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要求法院将本案退回检察院处理。”法庭调查刚一开始,刘长春就提出了六条辩解意见。

    之后,刘长春对公诉人的每一项指控都作了长篇大论的辩解。当他的辩护人提出是否就争议的焦点问题由辩护人先辩论完毕时再由他说时,他也一口回绝,自我地按事先写好的“辩护作品”宣读。

    2月6日上午11时15分,经过控辩双方“马拉松式”的激辩,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接下来由被告人刘长春作最后陈述。按照笔者多年的庭审经验,以为庭审在一、二分钟内马上结束,媒体席上的部分记者也在收拾摄影器材,准备退庭。谁知,刘长春这时说了一句“雷人语录”:谢谢审判长!我还有“万言书”要最后陈述。

    随后,刘长春拿出一叠书面材料。刘长春不愧为书法家,原来真是用秀丽的钢笔字书写的“万言书——我的最后陈述”。接着,他的情绪又激动起来,把眼镜取下放在一边,用几近呼喊的声音高声宣读:“万言书——我的最后陈述。在一审法庭上,我一生以清高自许,15年来风来雨去,在岗位上坚持依法行政,没有办理过一件权钱交易性质的事情,我坚持底线,从来没有接受过贿赂,我对得起党和台州人民……”

    “被告人刘长春,这是最后陈述,你之前已在法庭上辩解过的内容,不要重复。”当刘长春又重新“炒冷饭”地重复起之前说过多遍的辩解内容时,审判长及时地予以了制止。但刘长春此时已听不进任何意见,仍坚持宣读:“事实的力量是巨大的,是任何人都不能改变的,本案从拘捕到现在都是错案,我已经向法庭要求举证,如果我们的法律放弃公正,国家就没有法律,中央强调的腐败问题就得不到解决,最后失去的将是民心,我是无罪的,为人为鬼我都讨回清白,讨回公道,在这庄严的法庭上,我呼唤正义良知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不能丢失的实事求是的精神,我要求按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原则对我作出无罪判决,还好人以清白……”

    经典公诉词:房价攀升有贪官“暗贿、雅贿”的“功劳”

    在整个庭审中,二位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也相当精采。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通过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充分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刘长春受贿犯罪的相关事实。尽管被告人刘长春在法庭调查阶段彻底推翻他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并百般狡辩,避重就轻,但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仙居县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刘长春受贿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担任第一公诉人的仙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项凤华在庭上严正的指出。

    之后,公诉人就本案的管辖问题、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发表了三点公诉意见。

    一是被告人刘长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法庭调查中,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了依法获取的大量证据,清晰地展示了被告人刘长春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和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谋取利益等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充分证实了被告人刘长春受贿犯罪的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侵害的客体等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被告人刘长春在侦查阶段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过多次供述,并对每一笔犯罪事实均书写过亲笔供词,在离开温岭看守所到浙江青春医院后期间,对自己的受贿事实也是供认不讳,但在本院审查起诉及昨天的法庭调查中,被告人刘长春彻底推翻了他原来所作的供述,推翻的唯一理由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对此,公诉人也明确表态,如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可以邀请被告人、辩护人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原件的存放地点一起观看。被告人刘长春受贿的犯罪事实只有孙某的20万元是检察机关事先掌握的,其他的所有受贿事实均是刘长春主动交待的,更不存在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的前提和条件。所以被告人刘长春对此辩解是没有任何证据,反而证实了检察机关是在依法取证,文明办案并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获取的。二是被告人刘长春受贿犯罪形式多样,隐蔽性大,社会影响大。首先,从受贿犯罪形式上看,既有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的“明贿”,如其在1997年底收受李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在2007年下半年收受孙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又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具有一定隐蔽性的“暗贿”,有相当一部分系其利用职务便利,或以自己父亲之名、或以儿子之名,甚至以自己妹夫张某儿子的名义,从不同的房地产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的方式收受贿赂的,该类贿赂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增加了犯罪取证的难度。在被告人刘长春收受的贿赂财物中,更有名家书画等“雅贿”。名家书画,晴窗展玩,可以发思古幽情;披图坐对,可以见千载兴亡。它们的稀缺性使它们具有很强的炫耀性,另外由于收受名人书画,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使得其成为某些手握权力者乐于收受的“雅贿”。被告人刘长春收受徐某所送的财物中,绝大部分都是名家书画。但不管是“雅贿”也好,“俗贿”也罢,本质都是收取他人贿赂的行为。其次,从权钱交易的形式上看,被告人刘长春部分受贿中收钱与牟利的对合一定程度呈现时空上的跨越性,具有很大隐蔽性。本案有别于为特定事项而进行一次性权钱交易的“一锤子买卖”,作为房地产商和相关企业老板的行贿人行贿的动机都是寻租刘长春作为台州市国土局长掌握的大权,其行贿目的往往具有一定慨括性、投资性(也就是所谓搞好关系,感情投资),由此体现出受贿犯罪收钱与牟利在一定时空上的表面剥离,但这些丝毫不影响刘长春受贿犯罪收钱与牟利在一特定时间所形成的整体上的对合关系。最后,从本案造成的社会后果和社会影响上看,本案被告人受贿的对象基本上是房地产开发商。近年来,台州各地的房价是一路的攀升,火热的楼市、高昂的房价让许多百姓望楼兴叹,大家在骂爹喊娘,声讨房价高涨时,不少人往往把矛头指向开发商的唯利是图,殊不知,畸高的房价中,也有象被告人刘长春这样的腐败官员的一份“功劳”。

    他们不知“房价里还包括了腐败的成本”。开发商是精明的商人,他们不会为自己的行贿埋单,这些行贿的支出都会被打入成本,转嫁给购房者。如此一来,购房者是钱权交易的付款者和冤大头。

    三是犯罪后极力掩盖、推卸责任,认罪态度极差。除台州市院在侦查时,被告人能够主动交代了相关事实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刘长春推翻自己原来在侦查阶段的相关供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百般狡辩、极力掩盖,妄图推卸责任,而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表明,其辩解是根本不成立的,而恰恰反映出其认罪态度极差。此外,被告人刘长春收受了大量的贿赂,但从案发后至今却未退缴一分钱的赃款。对此,建议法庭酬情予以从重处罚。

    为了教育参与旁听的公民,公诉人还发表了一大段警示教育的公诉词:被告人刘长春受党和人民培养教育多年,从基层一步一步成长为局长,在正处的工作岗位上就有十八年,连续3届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有过光荣的履历和骄人的业绩。刘长春的落马,令很多人感到吃惊。有人吃惊,是他们认为刘长春是一个清高的文化人,有人形容他的文章“没有流行气,不光滑,不世故,不故意的见多识广,行文老实”,认为其不可能受贿;有人吃惊则觉得是没有人能敢动刘长春;而更多人却是感到深深的惋惜。但不管吃惊也好,惋惜也罢,其受贿犯罪却是铁铮铮的事实。有道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个人追求财富、创造财富,本无可厚非,但是财富的获取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线。考察被告人刘长春的家庭,其本人是局长,妻子是烟草局的职工,儿了英国留学后在上海招商银行工作,可以说一家人都是高薪阶层,足以让其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而考察被告人刘长春的收入和其所拥有的财产,可以讲是家财万贯,其在上海有二处房产;椒江有三处房产;温岭有一处,这些房产钱都已付清,其还有巨款现金外借他人。古人云“良田万顷,日食不过三升;广厦万间,夜眠不过八尺”,有了如此多的财富应该知足,可他还是不惜铤而走险,收受贿赂。都说“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被告人刘长春虽然拒不认罪,但他在亲笔供词中也曾这样说过:我受党教育培养多年,参加工作已40年。自己回顾一生,勤勤恳恳,尽心尽力,为台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作出了一些贡献。但是,由于放松了廉政建设这根弦,收受了一些不该收的钱物,致使晚节不保,一失足而成千古恨,只有悔恨和痛楚,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培养教育我的一些老领导,对不起高龄的父母,这些天来,我几乎痛不欲生……

    辩护人“雷人辩论”:副处级法院不能审判正处级“领导”

    法庭上,刘长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原是正处级领导,而审理法院只有副处级,不能审判刘长春这个正处级“领导”。

    这个哄堂笑话成了某些媒体的新闻标题。“被告人本人的职务是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假如我没有搞错的话,他应该是一个正处级的干部,而台州市本身是一个地级市,这样的案件,台州市检察院已经立案,被告人说已经向他送达了可以聘请辩护人的告知书,然而这个案件后来又被指定到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和仙居县人民法院来起诉受理,在开庭前,辩护人已经对管辖提出了异议,假如我没有搞错的话,仙居县人民法院哪怕一个院长的级别也低于被告人的级别,这种审判是没有先例的。”辩护人在庭上振振有词地说。

    辩护人在第一轮辩护意见中还认为:如果要我概括地对这五笔事实讲,我也不认为公诉人所说的都是子虚乌有,如字画是收了、房子是买了,但是没有收现金。关于字画,公诉人刚才的发言中有自相矛盾的,一方面非常客观地承认他是一个书法家,给人一个正面事实的描述,另外一面又说收受书画的方法怎么怎么,我想问一下,做为一个书法协会的会员,他和别人交换书画的作品,这有什么不正常?然后讲到买房子,我首先想声明一点,这几套房子,都是在2002年、2006年买的,在那样的时段买房子假如真是便宜了,我们哪一个人认为他是行贿?我花钱买东西,就算是行贿受贿?当时有这样的规定么?一直到中纪委作了一个规定,购买房子明显低于市场价等等。现在说2002年买了一套房子便宜了,现在到2010来说你是受贿,这本身就不是一个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由于本案证据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还存在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所以我的两个建议是,一是建议检察撤回起诉,将本案交给谁办就谁去办,第二如果不行,就依法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审判长:控辩平等、法官中立、阳光审判是我最大的追求

    记者感觉此案与其他案件不同在于:借用法庭,异地审理;由于刘长春当庭大翻供,使得庭审充满变数。但是纵观整个庭审全程,笔者认为,本案审判长的表现可圈可点,庭审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准确驾驭法庭审理。由于刘长春身患高血压等疾病在浙江省监管医院住院治疗,为了方便被告人,仙居县法院从人性化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上考虑,根据刘长春的病情康复情况,决定借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审理此案,同时指派一名医生出庭做好医疗保障,这样首先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于法庭的周到安排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做法很好地保护了一个处于羁押中、信息不灵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很好地保障了辩护权。

    适时引导司法礼仪。在庭审开始后的最初一段时间,由于被告人刘长春情绪激动,多次抢着举手要求辩解,且言辞不恭,导致控辩双方一度关系紧张。对此,审判长及时告知其在一方提出反对时,应先由这一方阐明反对理由,不应打断对方发言,更不能随意打断本庭发言。提醒其应当尊重法庭、尊重对手。对旁听席上的几次喧哗,审判长的适时警告,正确引导了司法礼仪,维护了法庭秩序和法庭尊严。审判长在对司法礼仪进行培育和引导的时候,措辞严谨,丝毫没有流露出法官的审判倾向,避免了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法官的误解或偏见,维护了庭审的公正性。

    切实保障控辩平等。无论刘长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只要审理程序公正,所输送出来的结果就一定是公正的,而且应当被大家所接受,这也正是程序的价值所在。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但是长期以来,对于三机关的关系,法学界和社会公众一直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质疑。可以说,刘长春一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几乎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真正形成了“控辩交锋、法官中立”的“三角”诉讼构造。其中,有几个细节引起了旁听者的注意:审判长在检察员重复发表意见时予以了制止;对于刘长春要求坐下辩解,要求查看笔录原件以及发言的请求,均予以准许;对刘长春最后陈述长达25分钟的时间,虽说多次提醒不要重复,但仍以宽容的态度,让其陈述完万言书。上述细节可以看出,法庭尽力维护了控方与辩方诉讼地位的平等,使双方都可以充分参与诉讼程序,切实保障了刘长春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辩方的发言时间甚至比控方还要长。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使法庭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事实真相,从而确保判决的正确性。因为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将整个审判过程暴露于阳光之下,不仅对保障刘长春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具有积极意义,而且使社会公众能够参与监督审判活动,促使司法审判公信力提高,最终实现案件的公正裁判。(通讯员 王先富 记者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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