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上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原运城市公安局局长段波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波利用职务之便,于1998年至2002年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449.2748万元,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1月21日,临汾市河底乡西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 2002年11月,段波利用其担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出面帮助张佩亮等人(另案处理)购买了安泽县红星接替井煤矿的经营权。张佩亮等人为感谢段波,决定给段波该矿20%的干股。2004年该矿转让获利后,段波分得2亿元人民币,其中1000万元作为其女儿在北京瑞安恒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入股资金。 段波在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局长、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为尧都区石凹河煤矿矿主郝铁栓(另案处理)的儿子分配工作等提供帮助。之后,段波共收受郝铁栓38万元人民币。2005年1月,段波让郝铁栓为其在北京东方瑞景苑小区购买了价值306万余元的住房一套及价值27万元的停车位。 此案庭审历时两天,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曹秀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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