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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七条“规矩”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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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2-02 09:26:38 新华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新华网南京1月30日电(记者 朱旭东)苏州市政府近日以2010年1号文件发布《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通过7条“规矩”来规范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这7条“规矩”分别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中的听取意见制度方面明确,苏州市的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可根据需要邀请人大、政协派员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律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其他专家或者市民参加会议,同时要征求负责决策实施、监督的相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苏州市法制办法规处处长陆雅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是使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可操作性更强。

    在合法性审查制度上,《规定》设立了双重审查制度,即先由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再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陆雅认为,这样的两级把关,可以更好地保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合法性。

    此外,《规定》在听证制度方面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在专家论证制度上明确,市政府按照不同专业领域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集体决定制度方面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由市长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参加。责任追究制度方面明确: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提供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提供决策的依据错误,提供的决策草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有关部门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等7种情形,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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