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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今日起就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民意

来源:新京报-- 2010-01-29 07:13:34 字号:TT

    ■ 看点

    1

    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

    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征求意见稿予以明确规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这个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的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2

    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

    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断气等做法予以了明确禁止。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

    危房改造须获九成同意

    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则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对于补偿,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4

    征收须满足七公共利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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