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问官员民生意识 官员问责,问的是什么? 在国家行政学院开设了一门“党政干部问责制”课程的杨小军,对于问责制的建设进程长期关注。他分析说,从中央到地方的问责规定和文件,最关注的领域是两个:一是安全生产,二是群体性事件。这两个领域也是问责事件发生频率较高的领域,如三鹿奶粉事件、襄汾溃坝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和贵州瓮安事件等。 “有意思的是,最早的领导干部问责事件,就是在安全生产领域,那就是1979年的渤海二号沉船事件,当时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甚至包括国务院领导等。”杨小军说。 杨小军同时说,在各级问责文件中,有关民生问题的内容得到了格外关注。 比如在广州市的问责暂行办法中,第二章第九条中将民生事项作为一种问责行为类型专门列出,还列举出了5种典型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等情况发生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在山东临沂,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使群众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出现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都将被问责。 在此背景下,许多官员因为民生事件被问责“下课”。比如去年8月4日,因内蒙古赤峰自来水污染事件,赤峰市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被免职,建委主任及副主任被提名免职。去年12月8日,湖南湘乡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朱清华对校园踩踏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 杨小军说,其实,无论是安全生产还是群体性事件等,都是事关民生、事关党和政府形象的问题。问责制对民生问题的格外关注,说明这一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加注重群众利益,是民生、民主和吏治的结合。 问责制度化“水到渠成” 南京市纪委负责人在解释当地问责办法出台背景时表示,当前,经济形势严峻,建设任务繁重,更加需要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积极履行职责。 杨小军说,其实,近年来党和政府出台的规范制约官员施政行政行为的制度性规定并不少,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便已引入了“责令辞职”,此后党政领导干部各相关条例中频现“问责”字样。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人民生命财产或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损失问责的各种事由、责任形式和问责程序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在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处分与问责的界限也不够清楚,加上实践中随意性较大,难以应对越来越复杂的实践需求。因此,过去一年中问责文件密集出台,制度化建设方面取得明显成绩,在杨小军看来是“水到渠成”。 杨小军同时说,在过去一年中,通过一个又一个的事件处理,责任人被问责已成为百姓和官员眼中的常态预期和普遍事实,问责制取得了实际效果。 不过,杨小军同时表示,当前,问责制虽然基本制度已经成形,但在一些非基本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探索。例如,问责对象的科学界定标准问题,其中涉及问责哪一级哪一个领导干部,是问党委领导干部之责还是问行政领导干部之责?又例如,问责主体问题,除了上级问责下级以外,是否应当适当引入公众参与问责?再例如,问责之责的性质问题,是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道义责任?在政治性质问责的背景下,被问责领导干部复出是否应当被更加严格地限制,在程序上是否更加公开透明等。“这些都需要在进一步的实践和探索中予以完善。”杨小军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