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市县党委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由原来的只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转变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党委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这是广西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的创新举措,是对原有法制监督职能的延伸和完善。 近年来,广西大力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大力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审查重要性的认识,有效提高了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确保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但由于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只是针对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党委及其部门制定的或者党政联合发文的涉及行政管理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审查范围和审查机构,大多以党委及其部门内部审查为主,存在审查范围不明确、审查过程不公开、审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少数地方对一些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未经审查就发布,以致有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有的甚至造成了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自治区法制办创新工作思路,主动向自治区党委提出建议,认为市、县(市、区)党委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指示的贯彻者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执行者,在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切实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使市、县(市、区)党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避免因违法决策而形成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自治区党委很快采纳了自治区法制办的建议,并于2009年12月2日印发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党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严格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同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市、区)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作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前,应当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应作出决策。通知进一步明确,以市、县(市、区)党委及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党委办公室指定法制机构或者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室交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党委工作部门名义或者以党委工作部门与其他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法制机构或者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没有设立法制机构或者没有配备法律专业人员的,交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记者莫小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