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记者:但是我们仍经常听到因为安乐死引发的审判啊? 张赞宁:这些案子都属于有人告发。比如我代理的全国首例“安乐死”案,就是因为被告的两个姐姐向司法部门提出了控告。一个有力的证明是,当地的公、检、法在审理该案时,就已经掌握了当地卫校也发生过一起同样案件的确凿证据,但司法机关始终未予立案审理,这说明国内司法界对于主动安乐死多采取了一种“不告 记者:深圳拔管杀妻案您认为被告符合故意杀人行为吗? 张赞宁:首先要明确,安乐死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有必死的病因;二是有不堪忍受的痛苦;三是出于自愿或不违反本人意愿。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胡菁病情确实必死无疑,那文裕章就不算故意杀人。 而此前,湖北有个小女孩,因为车祸失去四肢,她的妈妈请求护士执行安乐死,最终,两个人都因故意杀人罪被判8年。我认为这个判决很合适,因为被安乐死,不是小女孩自愿的。 安乐死必须由严格程序来规范 记者:目前,政府对安乐死立法是什么态度? 张赞宁:近20年时间里,几乎每届人大会议均有代表提出了安乐死立法提案,但这些年均被卫生部以“时机尚不成熟”为由,予以回复。 记者:我们知道,绝大多数国家目前还不予正式认可任何形式的安乐死,而且还有很多人担心,安乐死合法化后会被滥用,会冲击现有的伦理道德。 张赞宁:国外对安乐死说不的原因,很大程度取决于宗教问题,而我国提倡唯物主义,在多次调查中,支持安乐死的民意都高于其他国家。在新浪一项关于安乐死的调查中,71.9%的网友表示,如果患绝症,会选择安乐死。 很多对担忧安乐死的声音有一定道理,而这些问题正是需要法律的出台,通过严格的程序来规范。如果无法可依,反而会造成滥用。(记者 郑筱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