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重庆市近日明确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机关工作不满5年不得辞职的规定,作者陈才在1月14日的《西安晚报》上撰文认为,此举有违《劳动合同法》及《公务员法》,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 首先,“不满5年不得辞职”与《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是一脉相通的。《公务员 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五种“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而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其次,《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同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说,虽然劳动者是个宽泛的概念,公务员也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并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 至于作者担忧“工作不满5年不得辞职”的规定,会阻碍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建立,这实在没有必要。在其位不谋其政,甚至于庸庸碌碌,确实是退出机制有问题,但根本症结在于考核机制不完善,是怕“得罪人”的思想作祟,在辞退和开除公务员时束手束脚,以至于相关纪律处分规定只好“赋闲”,与“不满5年不得辞职”这一规定并无关联。(张旺 陈爱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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