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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政法系统推行“阳光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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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1-20 10:37:15 青岛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6月16日讯  凡法律要求公开和允许公开的执法和司法活动内容,一律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建立健全法定权利义务告知、便民利民、司法公告、新闻发布、公开听证、社会参与等制度……市委政法委近日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政法系统推行“阳光政法”的意见》,要求全市政法机关将执法和司法权力依法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阳

光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四部分:一是警务公开,即公开执法依据和有关制度、程序。包括刑事执法的范围、执法职权、办案程序和立案标准,有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有关依法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公众办理行政许可及其他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二是检务公开。包括公开检察机关主要职责、立案范围、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检察人员的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不起诉案件公开规则,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国家刑事赔偿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等。三是审务公开。包括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法律没有规定但又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听证机制。四是司法行政政务公开。包括公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的有关资讯,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责任部门等。(本报记者 戴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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