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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批准通过 填补安监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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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1-14 11:28:13 青岛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12月24日讯 记者从今天下午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于2009年10月27日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1月28日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四点不足 促使起草条例

    今天下午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安监局副局长尉伟介绍,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借鉴奥运经验在全市推行网格化监管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指标大幅下降。

    但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其次,企业主体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再次,危险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制度不健全。

    另外,本市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如设施设备维护更新不及时,高处悬挂作业事故多发,危险场所或区域安全距离不足等。

    对此,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安监局组成专门班子负责起草《条例(草案)》。经过与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人大法制工作室反复研究、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于10月27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8日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批准。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呈现7方面特点

    新公布的《条例》共六章55条,相比较即将废止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主要有七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有所突破。一方面,明确了经济功能区和镇街安监机构的设置,同时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监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另一方面,对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提高了标准,把冶金、交通运输、水路运输和船舶修造等行业纳入高危行业管理,把三十人作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的一个界限并明确了相关要求。

    二是明确了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权限。对经济功能区进行了执法授权,对镇街安全监管机构实施了执法委托。

    三是填补了个别领域安全监管的空白。规范了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行为,要求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备案、相关人员必须经考核方可开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的行为做出规定,同时设定了罚则。

    四是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纳入法制化轨道。把对高危行业以及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五大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全部纳入行政审批程序规范管理。

    五是明确了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应急救援等备案审查制度,并设定了罚则。

    六是把上位法的原则性要求具体为明确规定。如把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量化为八项,企业应当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明确为九项,提出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等。

    七是罚则设定立足于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在具体条款的设定上坚持了权责统一、易于操作的原则,分别赋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执法处罚权限。(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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