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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替死人签约牟59万 民警涉嫌为其护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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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2-31 08:03:17 大河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胆大妄为:嫌疑人未以真名接受询问且谎话连篇

    仔细阅读案卷记者发现,温县警方在对郑小军询问时,并没有核实郑小军的真实姓名,在案卷中除了一份看似与案件无关的证明材料上署名为“郑小军”之外,其他的询问笔录和郑小军的签名均显示为“郑军”,且笔录中也未见其身份证号。温县公安局相关民警说,这就和郑小军以王秀琴的名义签合同一样,将来案情一旦对他不利,他也可以说那个询问笔录不是给他做的。

    查看警方的询问笔录,记者发现郑小军谎话连篇,如:7月3日他说“王秀琴和我是朋友……楼是王秀琴的,因为王秀琴有别的事,所以委托我来处理盖楼的一切事宜”;7月31日他说:“开发土地的手续是以王秀琴名字办的,王东桥委托我将房子卖掉(口头委托)……”;8月8日他说“我没见过王秀琴”等。此外,郑小军两次承认签合同时间是5月23日,但却把张合义付给他30万元的时间5月18日均说成是签合同后。

    “因为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而实际是分期付款,说明张合义违约在先啊。”知情民警告诉记者:“他们就是想把案件变成经济纠纷……闫五星每次在给郑军和相关证人做询问笔录前,都要把被询问人叫到他办公室事先交代一番。”

    此外,案卷显示的证言证明也不堪推敲,如:朱风营说“我母亲王秀琴是2006年去世的”;对此,除了上述沁阳警方提供的证明外,11月21日记者到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五组调查时,众村民以及王秀琴的大儿媳妇张丽琴也均告诉记者王秀琴于2004年7月死于心脏病。再如:8月1日田志文称:“签过合同以后,张合义付给郑军30万元。”

    7月31日郑小军的询问笔录里显示了一处很大的删改,删改前郑小军说:“[你(张合义)把钱付完]我给你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都尽快给你办齐。”改后的字迹很小:“[你(张合义)把钱付完]我把全部钥匙给你……”询问人是闫五星、陈志强。

    阅完案卷,记者发现,办案人员并没就郑小军乃至王秀琴、王东桥对土地上的房屋是否有处置权进行调查。而是混淆了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只能说明拥有者对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而是否对房屋有处置权的唯一证明,就是国家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肖遂康说。

    记者从温县建委了解到,那栋占用四人的土地建起的“王秀琴号楼”,在王秀琴死了两年后,以“王秀琴”的名义共办了一个“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王秀琴号楼”“五证二书”不全,属于非法建筑,依法也根本不可能达到郑小军在合同中所说的,为买受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的预期目的。

    温县建委工作人员证实“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2006年7月郑小军去办的,证号5001400,“死人不会去找郑军分赃啊”。

    此外,记者发现本案的整个卷宗里没有结案所必须的《调查报告》。

    目无法纪:警方涉嫌帮“哥们”策划伪证

    8月13日晚7:50许,张合义接到温县公安局一个民警的电话,这个民警告诉张合义:“合义大姐,任春旺正在飞龙饭庄帮郑军摆宴庆功呢,你不带人去看看?”随后,张合义叫上张朝阳、张秀九等三人驱车赶到了飞龙饭庄。

    透过门缝,张秀九等人发现,在该饭庄一楼西南角的一个房间内,坐着的人有时任温县公安局的党委副书记、政委史广卿(现为公安局长)、牛军、闫五星、任春旺等人。席间,“只听闫五星说:‘老郑(郑小军)这个案子是魏曰高批示的,办得可真费劲,但现在基本成功了,局党委和焦作市局法制室都通过了,基本成铁案了,但还差几个东西,补上后就可以下不予立案通知书啦。’只听任春旺说:‘这事你可得办美啊。’牛军说:‘放心吧,闫队会处理的,喝酒吧。’8:40左右牛军等几人相互握手寒暄一番后,乘车牌号为‘豫H0239警’(闫五星的车)等两辆警车离去……”

    “本案的真正办案人并非闫五星。而向局党委和上级汇报案情时却是闫五星汇报的。”温县公安局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义愤地告诉记者。

    8月18日,“温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下达。

不服裁定:受害人到处找“青天”

8月26日,张合义气愤难平,便给“有丁青天美誉”的焦作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丁保东发了一条反映情况的短信,同时用特快专递将举报材料寄给了丁保东。

9月3日丁保东在张合义的举报材料上作出批示:“如如实,法理难容,经侦支队调查,如不够案,要协当事人进入法律渠道解决。”

张合义及其家人反映:“温县公安局内部人员告诉我们,丁市长批示后,牛军、闫五星、郑军觉得事情不妙,整天密谋对策。为了不出破绽,牛闫二人称:‘只有补充证据,完善过程才行。’9月10日,市局经侦支队开始介入调查此案……郑军、牛军和闫五星等人严密组织了一些在县局从没有出现过的奇怪证据……”

11月22日13:30许,按照张合义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拨通了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的电话,该民警称:“那些话我都不愿意再重复了。现在牛军和郑军他们应该就在一起呢,不是在德吉茶行就是在郑军家,你们去看看就清楚了。”

当日13:55,在知情人的引领下,记者来到了位于温县县城黄河路与慈胜大街交叉口。在该交叉口附近的一个巷子里,有三栋别致的联体别墅格外引人注目。知情人告诉记者,三别墅的中间一栋就是郑小军的家。

记者发现,此时有一辆牌号为“豫AFL276”的白色别克轿车和一辆牌号为“豫H2953警”的白色现代轿车正停在郑小军的家门口。经核实这两辆车分别是郑小军和牛军的。当日夜里23:10,记者再次赶到郑小军家门口时,发现郑小军的那辆白色轿车已经开走,而牛军的警车依然停在那里。知情人称:“他们应是去了警车不便出入的场所。”

关系成网:当地律师不敢代理此案

“郑军一伙人的关系网太密了,这个事情在本地很难解决,除非异地办案。”温县公安局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称:“你可以问问张合义,温县哪个律师敢做她的诉讼代理人?”据悉,张合义曾找过几个律师代理此案,但均无人愿接手此案。此外,记者在本次采访中,众多知情人里除了张朝阳和温县质监督局退休干部张秀九外,在接受采访前首先让记者保证不暴露其姓名的情况下才敢出面作证,有几位表示:“这是一个窝案,如果郑军等人被抓了,我敢当庭作证。否则那我可就惨了。”

11月23日上午,记者以短信方式给焦作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丁保东简单反映了记者的相关调查情况。当日中午,焦作市公安局副局长杨伊群给记者打来电话,让记者当天下午3:00赶到焦作市公安局。当日下午记者在焦作市公安局见到丁保东副市长后,将调查情况当面进行了反映……

11月24日上午,记者拨通了郑小军的手机,要求当面采访,郑小军说了一句“没时间”,便将手机挂了。记者拨通温县公安局新任局长史广卿的电话,结果没人接听。随后记者相继拨通了闫五星、牛军的电话,二人均拒绝了采访。再次拨打史广卿局长的电话,显示为正在通话中,记者随后为其短信留了言,说明来意并请其方便时能够接受采访,但直到发稿前尚未见史广卿局长的回复。

11月24日下午,牛军、闫五星被焦作市公安局叫了过去。

11月25日上午,张合义在张九秀以及为其义务维权的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一起,前往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问询相关事宜,当碰到了闫五星时,闫五星对张合义说:“你敢到市里去告我,咱们等着瞧吧。”

温县检察院批捕科的人说,11月27日郑小军、牛军、闫五星三人一同去了温县检察院一趟,“问张合义是否来过……”

此后,当地相关警察还向张合义等人调查了前去采访此事的媒体记者,是否有违纪等问题……

拭目以待:看“官商”究竟能横行到几时

12月3日上午10:54,焦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支队长王玮给记者发来短信称:“……丁市长、杨伊群局长和您见面后,市局党委对张合义的案件非常重视,安排分管经侦工作的王绍政局长负责处理此案。在我们支队对案件进行复查的基础上,王局长数次听取了温县局和我支队的工作汇报,并组织召开了有我们两级办案单位和法制部门参加的案件研讨会,对案件定性、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如何更好地维护张合义合法权益及具体的途径和方法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称“下周我们做完相关工作后,会根据王局长的安排”,与记者联系并当面反馈情况。最后王玮向《中国产经新闻》对温县警方的新闻监督表示感谢。

12月3日,《温县公安局复议决定书》[温公复决字(2009)01号]下达,对张合义的复议申请作出“维持原决定”。

据了解,“周五(12月4日)下午,闫五星等人将(关于张合义的)案卷重新装订了一下,又塞里了一些东西”。

12月24日,温县公安局一民警告诉记者:“近几天郑军老和闫五星在牛军的办公室……”

目前,受害人张合义精神已濒临崩溃,整天以泪洗面,奔走投诉。该案将如何结局,人们拭目以待。

专家说法:“官商”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警方非法办案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肖遂康仔细研读过此案的卷宗后,以书面形式写了一份1600多字的《法理分析意见》。《意见》认为:郑小军作为一名国家干部参与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党政干部不允许经商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为牟取不法利益采取了隐瞒、欺诈的手段,以已故他人的名义与当事人签合同,诱骗其出资购买其经营的非法“商品房屋”并违反“合同”约定,任意毁约致当事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

知名律师常伯阳在指出郑小军涉嫌犯诈骗罪后还称,郑小军作为国家干部在温县拥有多处房地产,巨额资产已远远超过其合法收入。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条例》第七十七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且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常伯阳律师认为,郑小军的行为还违反了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肖遂康教授指出,此案中公安机关在违反程序非法办案。并进一步指出,作为人民警察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闫五星、牛军等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应当按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其究刑事责任。

肖遂康教授和常伯阳律师呼吁上级纪检部门能够介入调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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