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不合理之处 为何《物权法》挡不住“铲车” 《物权法》比《拆迁条例》要大,但在现实中,有的公民手拿《物权法》,却抵挡不住拆迁人“依法拆迁”的铲车。 王锡锌说,这是因为《物权法》的规定仅提供了对财产权保护的基本的原则,没有关于物权保护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问题上往往更习惯、更倾向于适用更加具体、操作起来对他们更加便利的《拆迁条例 王锡锌说,《拆迁条例》和《物权法》存在一些抵触,但缺乏一种有效的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操作机制,所以即便在形式上两者有抵触,也很难及时地对《拆迁条例》通过审查来加以废止或改进。 参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说,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拆迁条例》违反了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所以国务院应当在《物权法》制定颁布以后,及时地对《拆迁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 对抗强制拆迁 成都居民自焚 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 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先给补偿再拆迁”应写进法律 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首先保障被征收人的人身安全 与会的一位专家表示,关于拆迁的程序问题,是不是要全部交给法院。 该专家建议,争议非常大的拆迁问题就交给法院;争议较小的通过一个裁判,不用通过上法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认为,在依法强制拆迁过程当中,如果出现被征收人不愿离开房屋,并且采取极端的危害自身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方式来阻止拆迁的话,在制度设计上就应该考虑暂时停止这样的拆迁活动。“即便是在征收拆迁的决定都合法的情况下,也应以暂时停止的方式首先保障被征收人的或者房屋居住人的人身安全。”沈岿说。 “非公共利益”政府不应该出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认为,需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地牺牲个体利益。 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如果是“非公共利益”,政府就不应该出面为开发商征收,开发商必须和房屋所有权人平等地协商、讨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事宜。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接受开发商开出的条件,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利拒绝出让自己的房屋,这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用来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