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商场门前也贴了禁烟标志 宣传教育与立法手段并重 只有把加强宣传教育与立法手段有机结合,才能有效、顺利地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一方面,公共场所禁烟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手段,提高公众对法定禁烟规定的认识,建立个人自律和尊重他人健康的无烟环境;另一方面,控烟立法的完善能够通过规范社会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以保障公共场所禁烟工作。 扩大禁烟公共场所范围 在现有的控烟法规框架内,将适用范围扩展到非经营性场所,如办公室等,并在列举非吸烟区的基础之上,加上兜底条款,使得特定部门在特定情况下视不同情形而规定新的禁烟场所有据可依。同时,吸烟区/室的划分已经被证明是一种无效的方法,公共场所100%无烟已经成为控烟立法的主要趋势。只有实现100%无烟环境,才能从根本上切实保护不吸烟者的健康。因此,各地方控烟法规应取消允许设置吸烟区/室的规定,防止不吸烟者接触烟草烟雾。 完善执法监督主体的职责 形成多部门联动 控烟法规的有效实施与执法监督主体的关系密切。我们建议执法应由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包含餐饮、消防、环保、民航、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支与配合。具体包括:1.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一个政府部门间控烟协调委员会(工作小组),设常务办公室在卫生行政部门。 餐饮、消防、环保、民航、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行业禁烟规定,由各个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控烟协调委员会的成员。 细化控烟教育监督措施,如设立一条24小时运作的举报监督热线进行举报专项登记,定期在网上公布监督情况;各部门梳理和明确本部门禁烟管理的场所,针对重点排查场所采取突击巡查和重点执法的措施。 明确禁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的管理职责 禁烟公共场所所在的管理单位在禁烟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地方控烟法规在对管理单位进行界定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禁烟规定。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统一、足够数目的中英文“禁止吸烟”的标识,张贴对违反规定吸烟者的处罚规定和举报电话。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禁止吸烟的职责。 通过完善控烟立法 切实推动我国100%无烟环境建设 目前我国没有全国性的关于烟草控制的专门法律,而其它涉及控烟内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中,通知性的临时性规定与提倡性的规定居多;地方控烟法规均以中央相关法律为基础进行制定,不同程度上存在上述提到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有效地开展烟草控制工作,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地方控烟法规,提高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对社会成员普遍行为规范的约束力;根据我国履约进程的必然要求,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全国性控烟法律。(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