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站前吸烟的人群 通过立法实现100%无烟环境 根上杜绝二手烟污染 各国先进的控烟经验表明,只有立法实现100%无烟环境,才是确保公众避免二手烟暴露危害的唯一可接受的公共卫生和人权策略。简明、清晰、可执行而且全面的无烟法律将能够为所有人提供平等保护,以使得每个人都获得最高健康水平权利、生存权利及健康环境权利。 不提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 《公约》第八条的实施准则中明确指出:100%无烟环境之外的任何方针,包括通风、空气过滤和指定吸烟区(无论是否有专门的通风系统),都一再表明是无效的,有科学和其它方面的确凿证据显示,技术方法不能防止接触烟草烟雾。通风换气和设置吸烟区/室,无论是否与非吸烟区分离换气,都无法将暴露降低到安全水平。同时也存在执行困难,造价高昂等问题,并不被世界卫生组织所推荐。 与政府、民间组织、企业、公民及媒体团结抵烟 此次研讨会上,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议,通过在我国主要城市开展控制吸烟立法环保行动及调研走访等工作,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民间组织、企业、公民及广大媒体广泛合作,共同推动当地公共场所无烟环境建设及控烟政策法规的完善。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的调查数据,截至2006年10月,全国337个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中有154个城市颁布实施了本地区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比例占到45.7%。 这些地方法规自颁布以来,对提高社会控烟的法律意识、公德意识和健康意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和对烟草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化,地方控烟法规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有控烟法规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只占总数的45.7%,一半以上的城市存在控烟法规的空白; 现有的地方控烟法规和正在制定的控烟法规草案,都没有实现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100%无烟,既没有满足公约的要求,也对法律的执行制造了障碍,更没有起到保护人们不受二手烟危害的作用。 地方法规的制定参照依据是中央立法,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控烟立法,有关条款也只是散见于其它法律与法规当中。地方控烟法规因此缺乏依据。 禁止吸烟场所比较局限。大部分的地方控烟法规只是单纯列举禁烟场所,不设兜底条款,因此并不能全面涵盖所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容易规避。 法规内容限定比较模糊,执法主体不明,因此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只规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但没有明确执法主体,也未规定给予何种处分。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必然要求,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以期与支持控烟事业的社会各方一道,通过不断的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