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的 “钓鱼执法事件”历经多年“垂钓”、英勇反击、断指明志、媒体报道、全国声讨、司法程序,最终在前段时间似乎蓝天白云再次出现在上海的天空,终于有政府的一级官员出来说这是错的,应该纠正与赔偿。虽然这位话里话外还是开脱的意思比较多,但毕竟还是承认了错误。承认错了以后呢?时隔一个月,当记者再去追踪此事的后续赔偿、问责之时,发现只有这个表态与认错,这之后的工作呢,据说是正在做,到时候会向媒体 现代社会里则从来没有这样的好事儿,谁错了都是必须进行赔偿的,金口玉言与多高的社会地位都不能折算成赔偿的数额。但为什么会有这种不愿意马上做出赔偿以及其他动作的情况发生?想必未必是把自己当做了皇帝,而是另外有其他的原因。 就拿这个“钓鱼执法”的事件来说,根据他们自己爆料的“战绩”,其罚款的数额就达到了5000万元以上。而只要是开了一个赔偿的口子,往下就不是5000万元可以终了的事情了。赔偿固然是在其次,这些钱从哪里来?罚款早当奖金发了,或买了汽车、盖了高楼,甚至贪了、占了,给“钓头”的酬劳也已经兑现。更重要的是,即使上海算是“不差钱”,这蜂拥而来的诉讼应该怎么应付? 其实何止是这个“钓鱼事件”,很多情况下国家的某级机构出了问题,给公民造成了损失之后,往往都是这种态势,而《国家赔偿法》则被尊称为“国家不赔偿法”,即使有所赔偿,也是按照上一年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就说我们的工资总是“被增长”的状态,但谁也不会喜欢拿着哪怕是已经“被增长” 的工资去坐那个冤枉的牢吧? 正如有论者言,由于国家的赔偿与问责往往是约等于不赔偿与不问责,这种事情就总是在不同的地方不停发生。但这也不过是原因之一,毕竟错的就是错的,象征性的处罚也总有遏制的作用,虽然并不大。 从根本上说,很多事情之所以不赔偿或者延迟赔偿、廉价赔偿,是由于这些事情的起因如果真的去追究的话,就会发现绝对不全是直接当事人的责任,更多的是领导之责。您啥时候见过自己打自己屁股的事情么?反正我是没见过。这也就是《国家赔偿法》今年修改一些规定时没有通过的原因之一。 而没有合理的赔偿、问责制度的后果是这种事件会高发,高发之后又没有那么多钱或者人头去顶账,所以就会形成一个恶性的循环。不过,经济学里有个著名的论断是这样的:扭曲的价格机制会被市场用另外一种手段补偿回来。不知道这个论断在这里是不是有用?作者:五岳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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