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当事人监督增强评估拍卖透明度 为了增加选择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预防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的“暗箱操作”,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选择机构时,应当通知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对一些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评估、拍卖案件,也可以邀请本院纪检监察和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媒体到场监督,将通过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作为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选择机构的必 司法解释还规定,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时,应该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此项工作的监督。 同时,也对当事人拒不到场时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延伸阅读:最高法院院长:执行领域消极腐败现象较为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10月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在谈到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时,他指出,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较为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