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暗箱操作” 对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编制进行监督制约 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编制工作重要而敏感,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司法解释贯彻了监督和权力制约原则。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司法解释规定了名册编制的基本原则及应当先期公告。评审委员会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判、执行部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委员会可以互相监督,确保名册编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了评审委员会编制名册的程序及对名册的动态管理。首先,进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是评估、拍卖机构自愿申请,并自觉接受监督;其次,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机构的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查、评比,按得分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才能确定入册机构;第三,人民法院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如果在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或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其从名册内剔除并增加新的机构,通过动态管理名册的方式对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防止滋生司法腐败 随机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2004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拍卖机构的选择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的方式。二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三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这几种方式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各地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实际工作中,发现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现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方、侵害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给中介机构和法院工作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导致腐败滋生。”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取消了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规定统一进行随机选择机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