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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海归”国企副总贪污15万 谎称将赃款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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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18 10:18:28 新闻晨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37岁的甘自强是一名“海归”,在某国企担任副总职务,就在他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却面临贪污15万元的指控。法庭上他大呼冤枉,还拿出一张盖有公司公章的15万元收条,辩称这笔钱已经交公。经过辨认,该章确系单位公章。

    静安检察院检察官对收条上的印迹与笔迹进行时间鉴定,结论为盖章时间远早于字迹形成时间,戳穿了甘自强的谎言。法院最终采纳了该结论,以贪污罪判处甘自强有期徒刑10年半。

   

 侵吞15万公款被发现

    1972年出生的甘自强是上海人,大学文化程度,2001年从美国留学回国,在某知名国企下属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5年,公司和北京的A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经过仲裁,A公司应赔偿甘自强所在公司57万多元。可是让公司顾总经理纳闷的是,过了一年多,这笔赔偿款始终没有执行到位。他托人到北京打听,得到的结果让他大吃一惊:有人代表公司把这个案子撤诉了,并与A公司达成15万元的和解协议,钱已被拿走了。

    这15万元进了谁的腰包?是谁冒名签了协议?顾总怀疑A公司在里面做了手脚,便向北京警方报了案。A公司随后向警方提供了一段录音证据,表明顾总的公司里确实有人一手操作了撤诉及和解协议,而这个内鬼不是别人,正是顾总的得力助手甘自强。

    顾总与律师找到甘自强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希望他主动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并表示如果他坦白的话,可以用比较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件事。

    经过一夜长谈,甘自强最后承认他私自代表公司和A公司达成了和解,同时将15万元和解款侵吞了。

    拿出收条辩称钱款已交公

    在集团纪委的监督下,甘自强退出了15万元,同时写下了检讨书。但是当检察机关介入此案后,甘自强的说法竟发生了180度的转变。

    甘自强对检察官说,自己是在顾总的授权下进行和解和撤诉操作的,A公司分两次将15万元和解款交给他,2005年12月,他把这笔钱全部交给了顾总。顾总收下钱后,给了他一张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条。甘自强坚定地表示,公司对公章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因此这张盖有公章的收条是真的。甘自强还说,这笔钱最后是入了公司的“小金库”,为了不让上级集团知道“小金库”的存在,他才替顾总背下了这个黑锅。那么,15万元到底是否进了公司的“小金库”呢?检察官对“小金库”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有这样一笔钱。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公司的公章在登记使用手续上确实很严格。而经过鉴定,这张收条上的字迹为甘自强所写,而公章印迹也是真实的,并没有伪造。

    一纸鉴定揭穿谎言

    甘自强的证据看似无懈可击,案情一下子陷入僵局。检察官经过苦思冥想,最终找到了突破口———鉴定收条的字迹与印章产生时间。按照甘自强的说法,书写收条和盖章应该发生在同一时间,但鉴定结论却是先盖印后写字,印章盖的时间是2005年的1月份之前,字迹则是在2006年12月份以后才形成的。公司员工分析说,公司到外地进行招投标时,会带上几张盖有公章的空白纸,因此甘自强很可能钻了这个空子,拿到了盖有公司印章的纸。

    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甘自强虽然退缴了全部赃款,但是这仅是从轻情节。由于他拒不认罪,即使向纪委写了检讨书,也不属于自首情节,因此以贪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甘自强提出了上诉,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制约机制

    承办此案的静安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张婷指出: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甘自强作为一名年轻有为的“海归”精英,因一时贪念,最终换来10年6个月的铁窗生涯,也将自己的前途尽毁。

    不过,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企业在管理上的疏漏也是造成甘自强犯罪的一个诱因。甘自强既能自作主张操作撤诉与和解,也能轻而易举地拿到盖有公章的白纸。如果内部管理更加严格,他即使有这些邪念,恐怕也很难付诸实际。事实上,这些漏洞同样存在于不少企业。

    为了彻底规避风险,企业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相互制约机制,就本案来说,甘自强参与和解时,应考虑让相关律师或者员工参与其中,这样他们之间便互相制约,即使有人想动歪脑筋,也不是很容易。此外,企业在财物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上也应严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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