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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8℃可办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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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15 07:35:50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测温

    室温低于18℃可办退费

    昨天,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目前,市内五区供热企业已经储备了55万吨供热用煤,足够烧到明年春节期间。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2009年到2010年度采暖期从今晚零时正式启动。根据规定,采暖期内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低于10℃。

    今晚零时起,如果市民认为家中室温不达标,可先自行测量家中温度。正确做法是在门窗正常

关闭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用户也可拨打所属供热企业的24小时服务电话要求上门测温。供用热双方也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测定。如果确认房间内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记者了解到,连续停热8小时以上的,按停热1天计算。供热期间,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供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费50%;供热温度低于14℃全额退费。供热单位将根据不达标的面积、天数来办理相应退款。居民要退费,需持不达标的测温记录以及供热证,到所在小区的供换热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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