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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解析谢才萍案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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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04 05:44:02 重庆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审判长解析谢才萍案四大焦点

    1

    如何认定

    “黑社会”

    谢才萍的黑社会是钱买来的,不是拳头打来的

    谢才萍案的审判长洪涛说,在普通群众的印象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打杀等暴力组织,其实不然,从司法实践和审理的其他案件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靠“双拳”起家,打出一片势力范围;一种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在一

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

    “谢才萍的黑社会就主要是钱买来的,不是拳头打出来的。”洪涛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本案具备了这四个特征。

    2

    参加黑社会

    如何认定?

    主观上是否明知是“黑社会”并不影响定罪

    洪涛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就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要求对所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法律上的判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所从事的犯罪活动是有组织的犯罪,对该组织所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有认知,客观上参与了有组织的犯罪或违法活动,即符合该罪的要件。

    审理中查明,各被告人对谢才萍开设的赌场有组织性,且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是明知的,因此依法认定各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

    受贿金额

    是怎么算的?

    所收受贿款半数转送他人,受贿金额认定不减半

    洪涛称,在庭审中,郭胜(渝北区某派出所副所长)、甘勇(民警)提出了受贿数额的问题,他们认为自己将收到的18万元送了一半给该部门其他人员,认定受贿金额应减半。

    洪涛说,两人接受谢才萍组织成员龚湛杰请托,收受其钱财,其受贿已完成,构成受贿罪。钱财转送其他人,系对赃款的处理,认定受贿金额时不能减半。此外,两人受贿后实施的包庇、纵容行为,与受贿罪之间不存在目的或手段上的牵连,并非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故两人的行为构成数罪,应数罪并罚。

    4

    是否体现

    宽严相济?

    两被告有立功表现,均减轻或从轻处罚

    洪涛称,赵波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谢才萍和罗旋,被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罗璇归案后,协助抓获涉嫌诈骗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在具体量刑时给予了从轻处罚,被判4年半。

    唐晓青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在量刑时综合其他犯罪情节予以了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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