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机关进行政务公开并不是对公众的恩赐,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随着当事者被撤销职务、责令检讨,近日发生在广州市一次交通整治工作会上极其不雅的“拉屎门”事件基本接近尾声。不过,虽在是非方面毫无疑义,当事者也已言责自负,该事件仍然具备剖析的价值。 最大的价值来自对公共权力伦理的启迪。很多人对此事件的最大反感,首先在其超出想象的不雅。在公共场所,就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严肃问 恰如广州市委书记朱小丹所言,该事件主要彰显出某些干部对政务公开的认识和态度问题。要封闭城市中的道路,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至少都应该事先广而告之,让市民有所准备。这在政务公开中是一件很小、很具体的事情,但同时也是一个很底线的要求。封闭道路不预先告知市民,面对诘问还如此口出脏语,除有辱斯文、有失体面外,更是对政务公开原则的根本扭曲。尽管当事者当时的身份是国企的部门负责人,但其所暴露出来的意识和作风,值得所有公务人员警醒。 从权力的本质出发,进行政务公开,必须怀有对公众权利的充分敬畏之心。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所有政府部门和官员都要为人民执政,向人民负责,这是宪法的基本要求。基于这样的要求,公众对政府和公共事务的知情权是神圣的权利,公众在知情基础上的充分参与,是确保政府权力“阳光运行”的基础。所以,权力机关进行政务公开并不是对公众的恩赐,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建立完善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政务公开吸纳公众意见,也是加强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就处理社会问题、管理公共事务而言,任何政府都不是全知和万能的,必须与公众形成良性的互动。而充分的政务公开,正是双方互动的根本前提。所以,政务公开不仅是执政伦理层面的原则问题,同时还是执政能力方面的一个“技术”问题。 当前,某些地方往往把政务公开看作可以由自己做主的事情。有的是自身做法欠完善,有些事情不敢让公众知道;有的是持有陈腐的治理观念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不想让公众知道。但无论出于什么样的想法,漠视公众的知情权,将为公众服务、向公众公开视作“个人私事”者,都有违政府权力的基本伦理,都离“以人为本”还有很大距离。 当然,进行完善的政务公开以听取来自公众的意见,并不代表政府的一切执政行为都完完全全不折不扣地满足所有具体要求。一是具体的“民意”往往有其局限性;二是“民意”之间本身可能就是有矛盾的,即便多数人的意见也未必就完全正确。但是,无论可取性有多少,双方必须有平等交流的空间,任何部门都没有对此不屑一顾的“权力”。即使确有不宜公开的内容,也应当对公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郭之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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