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随着周久耕、文强等一批腐败官员的落马,反腐再度引人注目。对于贪官,从法律到政策都是坚决打击,然而对于行贿者——官员腐败案的另一方——打击力度却还远远不够。于是有人提出借鉴国外经验,将行贿与受贿同罪同罚,形成对腐败的夹击势态。 然而,“接轨”条件是否成熟?效果会有多大?舆论却颇有争议。 法律放纵行贿者? 在我国,法律上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确实非常明显,与所受 《瞭望东方周刊》指出,有受贿必然有行贿,放纵行贿者显示出法律存在严重的偏差。许多行贿、受贿犯罪,均是行贿者积极地实施行贿,因而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应实行同罚,从根源上消除受贿现象。 然而,目前在审理腐败案件时,行贿人员常常处于“污点证人”的地位,以对其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来换取对腐败官员的严惩。 其实,在取证问题上,不妨借鉴国外经验,即行贿受贿双方无论谁先交代罪行,则对对方从重处罚,以达到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将行受贿双方置于“囚徒博弈”境地的目的。 行贿者也是“受害者”? 不过,许多舆论指出,有相当一部分行贿,是因为有官员为了寻租设置障碍在先,以逼人行贿。这种“逼良为娼”的行径,实际上使许多行贿者也成了“受害者”。因此,如果盲目地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无异于扩大了打击面,甚至可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减轻罪责的工具。 因此,如果说严厉打击行贿有利于反腐,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让钱权交易失去驱动力。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分析认为,行贿原因复杂,有时候行贿人是被勒索行贿,有的人行贿后得到的本来就是该得的利益。而且,行贿和受贿危害程度是有区别的,行贿者试图腐蚀受贿人,受贿人完全可以通过个人觉悟、对法律的敬畏予以拒绝,而受贿人损害的是国家和百姓等公共利益,无法挽回。 行贿被“选择性忽略”? 现行法律对行贿罪其实是有比较详细规定的,关键是在司法实践中,行贿行为往往被“选择性忽略”。合理、有效地打击行贿行为,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要强调法律的威严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同时,对于行贿行为,一些“法外”惩罚措施也不失为好的补充。从2006年起实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就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就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而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的实施,更是取消了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正如《人民日报》一篇评论指出,要让行贿档案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仅仅取消查询限制、扩大收录范围,还远远不够。还需将行贿查询作为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等的必经程序,一旦发现有企业、个人等被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记录在案,就要根据规定,将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甚至直接将行贿企业打入招投标等的“黑名单”。这样,才能让行贿档案真正起到作用。 可以说,打击行贿要比惩处受贿复杂得多。只有从制度上不断完善,多管齐下,建立起立体的行贿防控、处罚体系,才能切实对反腐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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