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加强监督最有力的手段,也是反腐倡廉取信于民的重要体现。针对当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必须把查办大案要案与对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决定》从3个方面对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一是在坚持中央确立的办案重点基础上,根据当前案件特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三)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决定》强调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一是在坚持和完善“三重一大”制度,即“凡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对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强调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要求地方党委常委会把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的重要内容。着眼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结合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提出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完善巡视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视成效。推进党务公开,在现有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三是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四是整合监督力量,提出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紧紧抓住监督重点,完善监督制度,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要把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同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统一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广大干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党的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程加快,改革力度逐步加大,成效明显。实践证明,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是有效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决定》强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抓住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提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公正司法。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提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管理,彻底清理“小金库”。在金融改革方面,提出健全金融市场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有效防止和严厉惩处利用证券市场和资本运作等手段进行腐败活动。在投资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在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方面,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提出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制衡机制、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要坚持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既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对已经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抓紧查处;又要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带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