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问从10月16日起开始施行的9项罪名中哪一项最引人关注,答案毋庸置疑,当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 据权威部门解读,本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从侧面反映了当前社会中存在某种‘公权力私有化’的现象。”分析人士认为,当本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仅仅因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就成为请托人“找人办事”的追逐目标时,说明公权力有“私有化”的倾向。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同时也表明,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严厉手段,正用其敏锐的触角在深水区“设网捕鱼”。 很多人误以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新罪名。事实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来源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听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时,国内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的感觉是“精神为之一振”。“这项罪名主要是针对和官员有关系的人的贪腐现象而设定的,这是司法实践对于立法促进作用的体现。”林喆对记者说。 林喆举例说,落马贪官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就曾利用其影响力牟取利益。“事实上,大家可能都能明白贪腐官员身边的人不可避免地和其存在利益关系,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罪名,办案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以将罪名和刑期具体落实。有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后,对于腐败人员的定罪量刑将更加易于操作。” 很多人误以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新罪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向记者解释说,事实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来源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