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相关规定和市场煤炭价格及供热成本情况,我市调整了市内四区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并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昨天,市物价局下发的文件规定,非居民采暖用热采用热量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69.72元/吉焦;采用面积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3.0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非居民采暖 记者随后从供热单位了解到,2008年我市调整供热价格中,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最高限价是38.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量收费最高限价为82.66元/吉焦。市供热办有关人士介绍,这次下调非居民用热价格,有利于发展更多的非居民用户,也是供热价格公平的体现。目前,我市共有非居民供热用户1000多家,供热面积有700万平方米。(记者 陈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