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2003年 与法院签订补偿协议 此前,唐利银要求法院赔偿羁押期间的工资损失、劳动保险金、医疗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资料打印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15040.70元。 2003年12月28日,唐利银与敦化市人民法院达成补偿协议:一、敦化市人民法院一次性给付唐利银补偿金7437.48元(包括所有项目的补偿)。唐利银退休手续等事宜自行办理,与法院无关。二、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唐利银申请国家赔偿的所有事项一次性处理终结,保证不再申诉,不再上访。 2004年5月,唐利银原单位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可领到560.9元退休金。 对这份协议,唐利银说:“当时,我找了那么多年,身体有病,同意补偿也是没办法的事。不过,这只是补偿,是调解,又不是国家赔偿,所以我还得继续找。” ■第三次:2005年 延边中院认为此事已经终结 2005年10月25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答复认为,案件被退回侦查后,敦化市人民法院即已无管辖权,无权对该案作出任何决定。而检察机关撤销案件后,取保候审即自动失效,根本不存在解除取保候审的问题,另外,实际上撤销案件后,也没有任何一个政法机关限制唐利银的任何权利;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而此案发生在1992年,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赔偿程序,敦化市人民法院在此案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情况下,与唐利银达成赔偿协议并无不当,另外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此前敦化市人民法院与其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补偿数额也已经远超标准。 为此,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事两级法院已作出处理,处理结论合理合法,已处理终结。 ■第四次:2006年 检察院不再受理同一事实的上访 拿到答复后,唐利银又来到延边州人大等部门寻求帮助,不久此事由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交由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006年6月13日、7月15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该检察院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另外几年来,多部门对唐利银的合理诉求已经妥善解决,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不应再受理。另外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2005年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答复全面细致,唐利银应按答复执行。 ■第五次:2009年 检察院、法院均不支持国家赔偿请求 2008年12月,敦化市委、市委政法委等为唐利银的问题组织了听证会。今年6月15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作出答复称,复查后认为此前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答复全面细致,该检察院无异议,对唐利银的请求不予支持。 两天后,敦化市人民法院也书面答复认为,逮捕符合当年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国家赔偿等问题与2005年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答复一致。另外,2003年双方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数额是7437.48元,但实际上补偿了10860.38元,同时唐利银也已实际接受,此事已经终结处理。对于102天羁押期间的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此前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已经补偿了工资,还交纳了3年多的养老金,已经超过国家标准。 现状 继续申请 索赔82万 接到答复后,唐利银再次提出异议,并向延边州、吉林省等上级机关反映,但有关赔偿问题究竟如何解决,目前有关部门仍在研究商讨。 昨日,唐利银说:“这两天,我还得去州里,找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希望他们给我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唐利银说,木器厂是挂靠企业,名义上是集体企业,其实是他个人投资的,他还拿出了当年相关人员作出的证言。“我问过律师,补偿协议赔的还不够。再说这是符合国家赔偿法的,为何他们总强调事发在1992年呢?错误行为对我的侵害实际上是到2002年才对。我找人算了,还得赔偿我82万多元,其中包括羁押102天的赔偿,还有到退休期间的工资、律师费、上访的费用等。”唐利银说。 律师 符合赔偿法规定 只赔羁押期损失 昨日,记者就此咨询了延边某律师事务所葛律师。葛律师认为,此事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但唐利银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只能是102天羁押期间的损失赔偿。 白律师也表示,此事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因为从理论上看,直到2002年,唐利银的取保候审才被解除,人身自由才得到恢复。 不过,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索赔范围只能是被错误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另外也要符合实际造成了当事人人身伤害损失。就此事看,取保候审期间,并没影响到他劳动的权利,经济利益并没受到侵害,这不符合国家赔偿要求。但法院认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是不对的,唐利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本文来源:新文化报。 作者:李志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