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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17年前被错捕102天 5次申请国家赔偿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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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0-13 10:54:59 华商网-新文化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核心提示:65岁的吉林老汉唐利银17年前被以涉嫌挪用公款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102天后被释放。检察院认为唐利银挪用公款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案件。唐利银认为判决有误,自己并未挪用公款,于是走上漫漫申冤路。

    唐利银

    新文化报10月13日报道 今年65岁的唐利银,1987年任吉林敦化市文化木器厂厂长。他说:“自己投钱开木器厂,当时别人做生意都赚,可我不行。”

    1988年,他把工厂承包给他人并收取了6000元承包费,可就是这笔钱让接下来的生活发生了变化。

    蒙冤 涉嫌挪用公款 唐利银被捕

    1991年,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唐利银涉嫌挪用公款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唐利银进行取保候审。

    1992年1月25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了唐利银挪用公款案,检察机关认为,他收取了工厂承包费6000元后,擅自将这笔钱用于建私房出售获利。此后,因多次传唤其到法庭参加诉讼未果,敦化市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3日将其逮捕。

    “老伴儿被抓那天,我没在家。听邻居说他被警察抓走了,第二天才送来逮捕证。”昨日,唐利银的老伴儿回忆说。

    羁押102天后,唐利银被释放。他回忆说:“出来后,我四处找,可我拿到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上只有法院的公章,连日期都没填。”1992年7月9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敦化市文化木器厂的经济性质,6000元应当归谁所有。法院还作出了那份没有日期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同年9月26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认为,唐利银挪用公款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案件。同年9月29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也作出了撤销对唐利银取保候审的决定。

    不过唐利银说:“当时没人通知我撤案、撤销取保候审的事,我还在为这事四处讨说法呢。”

    直到1998年2月27日,这两份撤销决定书才送到唐利银手上。看过撤案决定书后,唐利银还要申诉,因为“检察院说我挪用公款数额较小,并没有认定我不是挪用公款,所以我还得找,我不能背着罪名过日子”。

    2001年11月15日,唐利银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

    2002年6月14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认为唐利银不构成犯罪,撤销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此前决定,并建议唐利银原单位对其落实政策,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

    2002年11月18日,敦化市人民法院解除了取保候审。

    17年 奔波路

    1992年

    3月23日,唐利银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敦化市人民法院逮捕,102天后获释。

    7月9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对其取保候审,案件退回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9月26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款数额小,不构成犯罪,撤案,后撤消取保候审决定。

    1998年

    2月27日,唐利银拿到两份撤销决定书,他不想背罪名,继续申诉。

    2002年

    6月14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认为唐利银不构成犯罪,撤销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此前决定。

    11月18日,敦化市人民法院解除了取保候审。

    获释至今

    唐利银多次到检察机关、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至今未果。

    看着当年对自己的处理决定,唐利银显得很无奈

    索赔

    多次申请国家赔偿 至今尚未得到

    ■第一次:1999年

    法院不予受理立案

    “当时我找了律师,律师说我这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昨日,唐利银说。1999年,多次到敦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后,法院答复:案件不属国家赔偿法受案范围,案件不予受理。

    昨日,记者看到了1999年敦化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大致是说:1.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在1992年;2.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时,即对该问题作出最终结论,因此取保候审决定已自然失效,无需另下达文书撤销;3.决定逮捕的行为、改为取保候审的行为以及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行为均发生在1992年,对此案的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据了解,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发生在此前的案子,如果侵害持续到1995年1月1日后,经依法确认,在1995年1月1日后的部分,按国家赔偿法赔偿,1994年12月31日前的部分,按当时的规定赔偿,当时无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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