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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捡金案的未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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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9-28 14:56:22 青年时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作者:辛京

    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黄金事件,经检察机关认定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对梁丽提起公诉。27日,黄金首饰失主向媒体表示,东西已经追回来,不再追究梁丽的法律责任。

    按常理推断,此案将画上句号。但仅仅是不起诉获释的结局,似乎离民众对公正的期待,还有差距。本案留给我们不少法律的思考空间:

    首先,司法怎么才能得到民众的信任?从许霆案以来,草根式

的个案监督已经成为现实。司法的专业判断,不能背离实现令民众心服口服的实质正义的初衷。所以在传媒发达的今天,司法机关不是受所谓舆论的“干扰”,而是应以公开透明的程序、缜密严谨的法理,面对无数双眼睛的监督,树立司法权威。

    从本案看,“阳光办案”工作有待改善。本案去年12月案发,今年5月媒体报道后引起热议。报道中几个细节成为舆论和法律人士严重质疑司法公正的焦点,包括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黄金”,“主动上交黄金”,这些若属实,则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明显欠妥。但从5月份相关报道出现并引起质疑以来,司法机关一直没有澄清,只是日前决定不起诉梁丽之后,才公布案件详情,称有关报道不实,而这更像是为自己的决定做出旁证,其公信力自然要打折扣。

    其次,通过梁丽案,我们应反思中国的刑事拘留制度和理念:不适当地长期羁押嫌疑人,将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梁丽被关了整整9个月,几乎用尽羁押期限。出狱时她已经精神恍惚、面色苍白,不时会犯头晕,走路也东倒西歪。任何人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目的,并不是“提前惩罚”,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嫌疑人没有妨害办案的可能,特别像梁丽这样的“捡”黄金,既是“偶犯”,又不是恶性暴力犯罪,没有必要因为司法机关内部对于案情的争议,一定要关着嫌疑人。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既是中国法治文明的要求,又是当事人的天然权利。

    梁丽案虽已告一段落,但中国式的法治之路,还有待每一个中国人的参与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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