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报道称“十一”当天,重庆部分婚姻登记中心,将为市民提供服务,不过,这天只能办理结婚登记,不办离婚。(9月25日《重庆晚报》) 一方面,这样做可以减轻婚姻登记部门“十一”加班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同时又显得极富人情味,在相当程度上迎合了人们对婚姻的一种传统情感认知和心理——“结婚是喜事、好事,离婚则是坏事、不幸之事”。 但是在婚姻早已完全自主、追求婚姻质量越来越被人们看重 更重要的是,在法治的语境和视角下考察,这种主观化的“厚待结婚而薄待离婚”做法,同样显得不合时宜,明显有违于一些重要的法治原则。比如行政中立的原则,婚姻登记作为一项基本行政服务,行政者在进行服务时,无论是对待结婚还是离婚登记,显然只应采取一种超然中立、一视同仁的立场和态度,而不能掺杂过多主观好恶地厚此薄彼、擅自取舍,否则,摆不正自己的位置,任由自身情感偏向一方——热衷于撮合结婚而冷待离婚,那么,我们的婚姻登记机关与民间乡里的媒婆,也就无甚区别了。 再如,权利本位的原则。从根本上讲,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是一种基本的公民权利。行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实质仅仅是一种服务,而非权力干预、裁断。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不能与结婚一样被婚姻登记机关同等看待、享受同等的服务,那么,不仅构成了对离婚者的行政及情感歧视,事实上也是对公民包括离婚权利在内的完整婚姻权利的一种变相侵犯、损害。作者:张贵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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