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有报道称:“十一”当天,重庆市主城区部分婚姻登记中心,将为市民提供服务,不过,这天只能办理结婚登记,不办离婚。理由是:“因为今年‘十一’是国庆60周年,婚姻登记处正是为了给新人圆梦,为他们留纪念,才专门加班的,所以只办结婚!”(2009年9月25日《重庆晚报》) 这是继今年情人节重庆市各区婚姻登记处不办理离婚登记之后,该市再度为节假日办理离婚亮起“红灯”。对此,人们说法不 “结婚是件好事,凭啥子离婚不能是?”市民的诘问不无道理。国庆期间只能办理结婚,不能办离婚,对离婚者不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的属性告诉人们,结婚与离婚同属公民个人的权利,都需要平等地保护。同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然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个人的权利,政府机关就不该拒绝,而是积极尊重与保护。如此看来,结婚登记可以选择吉辰良日,离婚凭什么就不能呢? 过去,中国坊间素有“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之说,正是在这种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下,人们视离婚为一件极其不光彩的丑事,总是躲躲藏藏,见不得人。但是,现在毕竟已是21世纪了,社会已大大进步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日益多元化了,离婚同样是某些已婚者追求生活幸福的正当选择。至于双方到底要选哪天离婚,纯属个人的权利,以服务人民为己任的政府机关,没有理由将其拒之门外,这种做法显然是以喜庆之名义对离婚者实施人格歧视。 离婚与结婚一样,同属正当的民事行为,政府机关应该人性化地平等对待。毫无疑义,离婚意味着分手、别离,甚至是忧伤与苦楚。有关部门据此不愿在国庆纪念里为当事者办理离婚手续,这恰恰是白白地错过调解良机,缺乏人情味的表现。人们不难想象,在这举国同庆、万家欢乐的喜庆时刻,也是诱导和促使当事人双方冷静地站在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上审视婚姻,珍惜家庭,慎重选择离婚,实现“破镜重圆”的好机会,最能彰显人性化的光辉,相关部门何乐而不为呢? 办理结婚、离婚手续,应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单凭传统习惯与感情用事。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是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若符合法律规定,就该予以办理,而不能受到时间的限制。婚姻登记机关以“喜庆的节日”为由,拒绝办理离婚,与情与理与法都相悖,不得人心,还是不这样做为好。作者:徐云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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