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救济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救济是政府的责任,然而我总怀疑,有些政府政策惯以施舍者自居,一边“施舍”,一边拿走你的权利 广州市有关部门日前针对经适房“违规出租”,搞了一次大检查,有4户家庭被责令退房。但记者调查发现,这4户中至少有两户是因为要应付月供不得已而为之。一家三口挤在不到20平方米的宿舍里的黄继伟说:“有新房子谁不愿意住?但搬那么远开销会增加一倍,还有十几万元贷款要还,每天 恐怕黄先生现在会更加“睡不着”了,因为房子可能被政府收回去。当然,这是他咎由自取,谁让他“违规出租”呢?违规了就要付出违规的代价。但由此,我们不妨再一次审视:禁止经适房出租,到底为什么呢? 若说是防止造假,不让一些不符资格的人取得经适房,那关键的环节显然也不在居民取得房子之后,而在之前。“只要出租就证明你不需要经适房”似乎有一点道理,但从黄继伟的情形来看,倒是那些没有出租者更可能不符合资格,更需要被收回——为防止造假,干脆规定“凡获得经适房而不出租者,房屋收回”算了。 有人说,经适房不享有完全的产权,政府先行负担了很大一部分成本,所以也就有权对你加以某些限制。那么经适房到底是一种救济品呢还是商品呢?如果是救济品,就不要谈什么政府负担——你政府不负担,还叫救济吗?如果是商品,那么户主与政府都是业主,不妨把成本计算出来,谁负担得多,谁说了算。 即使政府确实有权对获得经适房者加以某些限制,我也依然搞不明白,为何要限制我出租?有人说,你获得了经适房,本就对那些没有获得经适房的人不公平,你还要利用它获利不就更不公平了吗?但话应该这么说:如果说我获得经适房本身有失公平,那么回归公平的途径是剥夺我的资格;如果说我获得经适房乃是天经地义,那么我处置我自己的合法财产怎么就损害了公平呢? 若说是为了完成“居者有其屋”的伟大目的,房子是给你住的,不是让你出租的,我就不免疑惑,你分经适房给我,是真正为了我的利益,还是在机械地实施一项政策?早就有人说过,“没有人会比我对我更好”,我出租房子,是因为我认为这才符合我的最大利益。所以我也就难以置信,如果你是为了我好,为什么不许我出租我的房子呢? 常识,公民的财产,不管是来自于国家的救济还是富人的慈善,其财产权都神圣不可侵犯而应该得到尊重。经适房也应属公民的财产,不能说因为它来自救济,就该附加很多限制条件,有如政府发放低保,只许买吃的而不许养宠物;给穷人发消费券,只许去拉动消费,而不许转让变现。获得救济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救济是政府的责任,然而我总怀疑,有些政府政策惯以施舍者自居,一边“施舍”,一边拿走你的权利。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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