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天价烟局长”原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今天上午涉嫌受贿罪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方指控他受贿107万元人民币和11万港币,建议对其量刑10年以上。其律师指出,周久耕应被认定为自首,且周久耕受贿并没有触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没有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因此社会危害不重,建议法院从轻处理。(9月5日《中国青年报》) 虽然受贿,却没有触犯国家和集体利益,更没有徇私枉法?难道司法部门查出了一个大公无私的贪官? 周久耕在2003年至2008年担任江宁区民政局局长、江宁区房产局局长期间,共接受9人贿赂,受贿金额为107万元人民币和11万元港币。这已经被查实,铁证如山,就连周久耕本人也认可了检方的指控。 自古以来,贪官受贿,就必然徇私枉法,其后果必然是侵犯国家的利益、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必然是 法庭之上,贪官的丑态可谓无所不有,痛哭流涕者有之,假装法盲者有之,装腔作势者有之,贪官们无论用哪一种嘴脸、哪一种手法,其目的都是为了逃避责任、推卸罪责,企图逃避或减轻法律对自己的惩处。周久耕在受贿百万的铁证面前,还通过律师之口百般为自己抵赖,其目的也就是逃避罪责,企图少受几年牢狱之苦。 然而,贪官的本质必定是贪婪的、徇私枉法的、出卖利益的,从来没有大公无私的贪官。因此,等待贪官的只有是法律的严惩。网友:陈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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