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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替身门”发帖者被拘:网上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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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9-03 10:59:41 北京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利用互联网捏造谣言、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是“替身”的熊忠俊,近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此前,熊忠俊以“刘逸明”的名义,在网上先后发布十余篇文章称:接受司法处理的胡斌是替身,并拿出大量“证据”证实,引发许多网友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其居住地湖北鄂州公安机关认定熊忠俊“散布谣言”,引发网民猜疑,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遂决定对其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对此处罚,有人支持,认为散布谣言理应得此下场;也有人质疑,认为这会导致以言论定罪,危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我们该如何看待呢?

    其“质疑”文章并非不同观点

    存在大量揣测性和煽动性言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而熊忠俊的行为是散布谣言吗?

    散布谣言的前提是捏造事实、虚构真相并进行传播。有人认为,熊忠俊并未散布谣言,他只是根据从媒体上看到的不同日期拍摄的胡斌照片,判断出庭受审的胡斌并非当日驾车肇事者,理由是二者在面容、神情、身体特征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种质疑无可厚非,任何公民都有权利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哪怕他的观点是错误的,也不属于“捏造事实、虚构真相”的造谣行为。

    的确,如果熊忠俊只是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那么无论他说了多少错话,都不应被处罚。但笔者读了熊忠俊在网络上的文章,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熊忠俊在其文章中加入了大量揣测性和煽动性言语,如“胡斌家果然是财大气粗、人脉甚佳,飙车案发生之后,杭州的公检法机关无不死心塌地将法律的天平向他们倾斜”、“该院(指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笔者注)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的时候竟然无耻地称质疑言论‘毫无根据’”、“杭州司法部门真可以称得上是演戏的高手,可惜无法演到天衣无缝的境界”、“他们(指杭州司法部门——笔者注)只有将谎言进行到底才有可能保住自己的乌纱帽,自己承认‘狸猫换太子’是绝对不可能的”等等。这些“言论”,恐怕很难说是合理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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