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振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其中废除了2002年关于“双薪”计税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调整。这意味着,今后单位在年底给员工发“双薪”的时候,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与当月工资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这个规定有点绕。我们先计算一下调整前后各个档次收入水平应缴纳的个税变化: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调整前后都无须缴纳个税;1000元至2000元的,调整前后须缴纳数额是一样的,均为175元;2000元至4000元的,调整后须多缴纳25元;4000元至7000元的,调整后须多缴纳125元;7000元至22000元的,调整后需多缴纳375元;22000元至42000元的,调整后需多缴纳1375元…… 显然,调整之后“双薪”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加了,收入越高,增加的个税就越多。出现这一变化的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累进税制,计税办法是收入扣除2000元的起征点之后,按照超出部分的不同数额执行不同的税率,超出的部分越多,税率就越高。 而就在一周前的8月25日,国家发改委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表示,将深化收入分配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其实非常难,而且只有两个途径,一是企业让利于民,二是国家让利于民。企业能否提高工资水平,是由市场决定的,在劳动力相对过剩的情况并没有完全扭转、企业赢利能力下降的背景下,直接提高工资水平不太容易。而最可行和立竿见影的措施就是提高个税起征标准,降低个人所得税率。 这次“双薪”计税方式的调整,使民众承担的个税有所增加,这对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是不利的。“双薪”计税方式的调整,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高收入阶层受到的影响更大,但工薪阶层的收入用于民生消费的比例要远高于高收入阶层,税负增加对他们生活水平的实质性负面影响会更大一些。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在6%左右,调整后多增加的税收占比财政总收入其实是微不足道的。固然目前财政收入增长势头有所减缓,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仍然是远高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的,对于一个年财政收入超过6万亿的巨大经济体来说,如此辎铢必较又有什么意思呢。(作者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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