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志友 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修改。这意味着继 1997年刑法废除“投机倒把罪”后,“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新京报》8月25日) 1979 年的刑法,在不到200个条文中,共规定有130多种罪名,其中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因立法笼统,内容宽泛,而被誉为“三大口袋罪”。随着时间的推移,“口袋”的容量越来越大。这固然为司法者处理一些法律界限不清、罪行性质复杂的案件,提供了极为方便的法律工具,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执法的随意性和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性。 “投机倒把”在法律上的最后残迹彻底退场,是我国法律清理工作的一项成绩。失效过时法律退出历史舞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正视,究竟还有多少过时和“暂行”的法律存在于我们的法案中?有多少过时法律法规如今还在发挥着“功效”? 在众多过时法律法规中,最受人诟病的,无疑是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 除此之外,还有诸多类似的不合理法律,如《户口登记条例》。制定于 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是我国目前有关户籍管理的唯一法律层级的文件,颁行近50年从未修改过,其只适应于当时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和较低的生产力水平。总之,废除过时法律法规已成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的必然趋势。 一部好的法律,能够维护社会公平,伸张社会正义;一部过时的法律,必然会异化为损害法律尊严,摧毁社会公平,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恶法”。今天,“投机倒把”出局了,笔者期待着更多的过时法规淡出历史舞台,多多益善,越快越好。这不仅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消除法律“打架现象”,还可以让民众有“良法”可依,司法部门有“良法”可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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