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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潜规则事件看大学的自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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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8-17 14:57:00 南方都市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作者:熊丙奇

    中央音乐学院一名70岁知名博士生导师、教授自爆曾与一名报考该校博士研究生的女学生发生肉体关系,并收受该生10万元贿赂,以便帮助其顺利考博。最终因女学生并未如愿上博,老教授担心女生将此事曝光,自己抢先向学校纪检部门坦白并退回赃款。事发之后,校方对该教授作出“取消所有招生、教学和学术权力”的处罚,并立即向北京市教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备。(《新京报》8月15日)

   

 校方根据老教授的坦白进行处罚,这属于学校职权范围之内的事,但是,对于老教授与考博女生之间的交易,处罚并不能到此为此,司法机关应介入调查,严肃查处。根据学校所介绍的“案情”,老教授虽坦白、退回赃款,但受贿的事实已经成立,而且,另据学院对考博女生的各项考试成绩进行调查,发现除了老教授打分“过高”,其他参加考核的4名教授打出的分还是公正、客观的。也就是说,老教授本人已经在收钱之后“办事”,只是没有让女生如愿以偿。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加上校方表示“老教授和女学生之间究竟是谁主动,谁被动学校也不清楚”,司法机关介入责无旁贷。

    2006年,由武汉赴港入读香港城市大学的25岁女博士生,为求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竟将一万元现金放在教授的信箱,意图行贿老师取得试题和答案。香港廉政公署在接获城大举报后,安排该教授与女生见面交易,当场把正抄写试题答案的女生拘捕。该女生被判入狱六个月及充公一万元贿款。此事曾在内地引起轩然大波,不少论者议论两地制度文化的差异,而事实上,在制度文化差异之外,对于大学自主权的模糊认识,也是内地对大学校内各类腐败、纠纷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处理的原因。

    一方面,本学校自主管理的教育与学术事务,学校不能“自主 ”。举例来说,近年来,针对学生被开除、退学事件,屡屡有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而法院也受理了此类诉讼,还有一些案件,法院判学校败诉,比如,2005 年,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大学生董某因考试作弊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这在推行现代大学制度的国家是不可能发生的。学校按照校规(校规根据大学章程制订)开除严重违规、淘汰不合格学生,完全是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范畴,被处理学生可以在校内依据校规进行申诉,然后学校的调查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接受申诉、展开调查,而法院是不会接受此类申诉的。因为这意味着行政和司法权直接干涉本应属于学校的办学权力,会让学校的大学章程失去法律效应。

    另一方面,不该学校自主管理的,学校“越界”管理。这在处理教育腐败、学术腐败中十分明显。拿教育腐败来说,近年来,发生在基建、后勤、教材订购中的收受回扣,已经列为商业贿赂加以打击,而在招生领域、考试领域的权钱交易,却很少被学校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往往是内部处理;拿学术腐败来说,虽然对于学术抄袭、造假事件中可能出现的学术欺诈(骗取国家课题经费),以及挪用、贪污课题经费的行为,舆论借鉴国外处理学术欺诈的通常做法,一直呼吁引入司法程序,加大问责力度,让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但迄今为止,司法还未进入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领域。

    还有一种情况是,学校不愿意自主却不得不自主。包括学生在校外租房,出现安全事故,这需要学校出面处理;学生在校外的道路上发生车祸,也要学校进行处理;学生假期在外打工引发纠纷,同样需要学校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是社会人,而是“单位人”,很多高校每年用大量的时间,处理这些与办学无直接关系的各类事件,学校、个体与社会的权责界限十分模糊。

    学校该自主的不能自主,不该自主的却越界自主或不得不自主,表明我国大学的办学主体地位并没确立,而依法治教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模糊与混乱的权界之下,大学陷入无办学自主空间,同时却有让一些行为不端者逍遥法外的特权的尴尬——— 办学不能坚持教育规律,违规无法按法律严惩,公信力持续走低。

    改变这种情况,应建立大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赋予大学办学自主权,同时每所大学应有由全国人大(对于国立大学)或地方人大(对于省立和市立大学)审议通过的大学章程,严格界定学校的办学权力与责任,不越位、不越界,同时自主权力也不受外界的干涉。就老教授“潜规则”女生,并收受贿赂来说,合理的处理是,在校内,学校的教授委员会应依据其行为,做出取消其学术权力的处理;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按法律规定,对事件进行调查、审理,依法处理。对于其他教育腐败与学术腐败的处理,也应如此,这才是自主办学与依法治教的同步推进。(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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